离婚后监护人是指什么人(离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还是父母,即使夫妻双方离婚都改变不了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只不过是相应抚养权发生了变化而已,可是在我国大多数国民眼中监护权和抚养权本无区别。如果父母并非因为对孩子的虐待和去世,监护权不允许任何原因被剥夺。

离婚后监护人是指什么人(离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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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抚养权和监护人不是一个概念。父母离婚后,谁有抚养权就由谁抚养孩子,和孩子共同生活。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仍有监护权利、义务和抚养权利。您所说的监护人是指顺位监护人,第一顺位监护人和第二顺位监护人的区别说明,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顺位监护人无法执行权利,那么第二顺位监护人就会依据法律要求进行相应义务的执行。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爷爷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可以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爷爷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离婚时的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指的是小孩的监护人。一般第一监护人都会是小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第一监护人都要承担小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当然也可能会存在父母亲不在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那么第二监护人可能则是祖父母,或者是兄长和姐姐。

其实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第一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都按亲疏关系来去判断,第一监护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指父母。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父母对小孩子的意义是非常大的,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亲缘关系来说,父母对孩子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俗话说得好,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些言行举止也可能会影响着后面孩子的成长,所以作为父母,一定要有以身作则的意识。

当父母双方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就会由第二监护人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像有些家庭可能会比较不幸,父母双方都已经过世了,或者是父母双方都没有一定的监护能力,所以就会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第二监护人。一般第二监护人的话都是和未成年人有一定亲缘关系的。他可以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时也可以是姐姐,或者是兄长。如果想要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认证,看其是否具备监护的能力。并不是说想要成为他的监护人就可以的。

所以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要起到抚养未成年的义务。如果第一监护人并不能履行这个义务的话,这个抚养未成年人的任务则会转接给第二监护人。

法律分析:我法律规定离婚后监护人依旧是孩子的父母。,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