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扩展资料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发展历史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参考资料: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百度百科
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意义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对此,下述表达更为确切:“法域为特定的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也许还可加上属法性法域。
属地性法域是就法律有效管辖的地域范围而言,产生于多个这种地域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地域之间(通常是国际或区际)的法律冲突;属人性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辖的人员范围,产生于这一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人际法律冲突;属时性法域划分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时间范围,产生于不同时间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时际法律冲突;属法性法域指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产生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称为法际法律冲突。
这四种对法域的划分并非界限截然,其相互间多有交叉或重叠的情形,如某一法律既有效管辖一定的地域范围,又有效管辖一定的人员范围,此一法域既为属地性法域,又为属人性法域。
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借以产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渊源。因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它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法。为了使各国的抵触规则趋于一致,以期各国在适用法律和判决上的一致,国际间也缔结了一些多边的和双边的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这些条约也形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至于国际私法学说,是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的因素,与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相对照,它是实质渊源。
扩展资料
在中国国际私法发展之初的20世纪0年代中期,产生了若干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的若干零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国国际私法法规处于不系统、不独立、不完善的状态,国际私法学界对此进行了持续和深入的研究,从立法体系、理念到具体条文设置都有涉及。
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法规的大量建议,在此方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学界丰硕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时6年,于2000年完成并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研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对推促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直到2009年,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制定国际私法法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又提供了立法建议稿,为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终制定完成并颁布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法规的内容的评析和法规实施情况。
法规实施6年多来,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成为国际私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这些研究对法规条文的不足和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议,并希望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能够细化规则内容和修正规则的缺陷。
综上所述,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在近40年间获得了迅速发展,已达到先进和成熟,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学科,今后仍将继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私法的渊源
法律分析:国际私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所涉及。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