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偏见》是英国女作家奥斯丁的名作。在这部小说里,作者通过19世纪中叶英国一个普通乡绅家庭5个女儿的婚事,展现了社会权贵阶层的“傲慢与偏见”。
莫名其妙的继承法
在小说的第七章中,作者提到了这个只有5个女儿、没有一个儿子家庭的最大烦恼:“班纳特先生的全部家当几乎都在一宗产业上,每年可以借此获得两千磅的收入。说起这宗产业,真是他女儿们的不幸。他因为没有儿子,产业得由一个远亲来继承。”这笔地产就在这个家庭居住的浪博恩村,这个家庭依靠收取的每年两千镑地租维持着乡绅的体面生活。
在小说的第十三章里,班纳特先生将来的产业继承人柯林斯先生正式登场。他是班纳特先生的表侄,而他的父亲与班纳特先生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亲情,相反,他们的关系是非常糟糕、互不来往的。柯林斯先生打算要弥补这样的隔阂,使他继承这笔产业的时候能够更加的顺理成章。所以,他给班纳特先生写了一封信,说明自己已经得到了咖苔琳·德·包尔公爵夫人的提携,获得了教士的职位,暗含的意思就是自己已晋升到了上流社会,获取这块不动产是有资格的、并非是企图以这块产业去谋取上流社会。所以,希望能够亲自登门拜访,来解除上辈的芥蒂。他的具体方案是,由他在班纳特家的5位女儿中挑选一位作为自己的妻子,这样以女婿的身份来入主这份产业,就可以名正言顺了。
班纳特先生向妻女说明时强调:“我死了以后,这位表侄可以高兴什么时候把你们撵出这所屋子,就什么时候撵出去。”班纳特太太叫起屈来了:“听你提起这件事我就受不了。请你别谈那个讨厌的家伙吧。你自己的产业不能让自己的孩子继承,却要让别人来继承,这是世界上最难堪的事。”“这的确是一件最不公道的事,”班纳特先生说,“柯林斯先生要继承浪博恩的产业,他这桩罪过是洗也洗不清的。不过,要是你听听他这封信里所说的话,那你就会心肠软一些,因为他这番表明心迹的话语还算不错。”
柯林斯的来访,成为小说的重要线索,这个一门心思的求婚者,就成为小说的主要角色、主要的讽刺对象。而他又带出了其他的人物与故事。
虽然小说里提到一句:“吉英和伊丽莎白设法把继承权的问题跟她解释了一下。其实,她们一直没法跟她解释,可是这个问题跟她是讲不明白的。她老是破口大骂,说是自己的产业不能由五个亲生女儿继承,却白白送给一个和她们毫不相干的人,这实在是太不合情理。”可是,小说本文里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这块地产必须要由这位远亲来继承。也就是说,作者奥斯丁以为这只是当时社会的一项常识。
对于一个现今时代的中国读者,显然是没有办法从小说这些简单的叙述中搞清楚这个莫名其妙的继承法。小说里的情节可以让我们知道,在英国的那个时代,女儿是有财产继承权的,比如“班纳特太太的父亲曾经在麦里屯当过律师,给了她四千英镑的遗产”。在莎士比亚的名剧《亨利五世》中也引用《旧约全书》的《民数记》,“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说明英国并不禁止女儿继承不动产。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别扭的继承法?
复杂的英国土地法
小说里提到的浪博恩的这块地产,应该是英国历史悠久的土地法的产物。
英格兰在1066年被威廉一世征服后,建立起诺曼王朝的统治。诺曼王朝宣布国王是全国土地最终所有者,允许私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限制条件下的处分。很多被打垮消灭的原来的封建主的土地被国王没收,变成了王室领地(大约要占到英格兰耕地的1/7~1/5),由国王直接派遣王室管家管理。还有更多的被没收的土地,则被国王分别赐予贵族封臣作为他们采邑。威廉一世的时代,直接被国王分封土地的贵族封臣大约有1400多家,他们保有土地的对等条件是要为国王服役:每块采邑每年都必须为国王提供至少一名全副武装的骑士为国王服役40天,12位伯爵应该提供40~60名骑士,140名男爵提供10~40名骑士。采邑的主人还要为国王的婚丧嫁娶提供“助钱”,后来确定为每块采邑每年20先令。封臣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向国王缴纳一笔继承税后才可以继承采邑,这笔钱后来固定为采邑两年的收益。
使这一切变得更为复杂的是,国王还允许每位封臣都可以将它的采邑继续向下一层贵族、骑士分封,只是再分封时,必须落实对于国王的义务。很多贵族将采邑土地的2/3分封给他的下层贵族或骑士。这在当时就已经造成了最多可达4层的分封层次,到了100多年后,绝大多数的封地都再划分为4~5个分封层次。
还有一种分封的是杂役领有地,国王和贵族还将很多的小块土地赏赐给自己的步兵、弓箭手、车夫、木匠、石匠等。这些土地的领有人也必须要永世承担这些杂役。
很多古代文明都有类似的制度,不过大概因为英格兰是比较容易对付的小地方,或者是诺曼人的死心眼,威廉一世还在1085年开始在全英格兰进行详尽的土地资产清查,把所有的不动产一律登记在册,同时登记有关对国王承担的义务。从而把国王的权威切实落实到了全国的每一块地产。1086年这项登记宣告完成,英国人对此深恶痛绝,把这本土地清册称之为“末日审判书”。
这本拉丁文登记的清册至今犹存。我们来看一段在南安普敦郡中部一个叫威利布鲁克·哈卓德村庄里,女男爵朱迪丝的财产清册以及承担的义务:
“女男爵本人的弗德应雷庄园,拥有6海德(合300公顷)土地,耕地要用12张犁。这些土地有2海德属于领地,有3张犁,3名奴隶。有19名村民,1名牧师,6名小土地所有者有9张犁。磨面一次8先令。草地40英亩,树林1里格长、9弗尔宽。当国王不在此狩猎时可以放牧,收10先令。此前价值8镑,现值12镑。”
在以后漫长的历史演变中,这些封地采邑不可避免地要被转让、继承,法律也都是允许的,但承担的各种义务都要随之转移。每一块土地在分割的时候,也要仔细说明义务在分解后的负担情况。比如骑兵的马、鞍具、武器、盔甲等都被分解后附随到土地上去。因此英国的土地法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土地法,每买卖一块土地,有关的文件要有一皮箱之多。处理土地交易也成为律师的重要职责。英国法学家利特尔顿用英文编写的《土地法》一书,在15世纪中叶出版后,200年间重印了70多次。
土地的限定继承权
明白了英国复杂的土地制度,就可以理解《傲慢与偏见》中那个莫名其妙的继承法了。由于很多土地都附带着封建义务,即使到了小说写作的19世纪初叶,仍然如此。其他的封建义务都逐渐可以使用现金来代替,可是被规定了出服役人的地产就无法用金钱替代,尽管实际上这种服役早已废除。班纳特家的那块地产,就是被限定承担出一个服役男子义务的土地,因此只能由男子来继承。这被称之为限定继承地产,或者叫“限嗣继承地产”,确实是英国当时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小说的第十三章里,班纳特先生对柯林斯所言:“唉,先生,我的确是说到这方面。你得承认,这对于我可怜的女儿们真是件不幸的事。我并不想怪你,因为我也知道,世界上这一类的事完全靠命运。一个人的产业一旦要限定继承人,那你就无从知道它会落到谁的手里去。”显然班纳特先生自己是完全清楚这个法律的,也是心里的一个永远的疙瘩。
班纳特先生当然有权抱怨的。在第五十章里,作者提到了班纳特家原来的打算:“班纳特先生刚结婚的时候,完全不必省吃俭用,因为他们夫妇自然会生儿子,等到儿子成了年,外人继承财产权的这桩事就可以取消,寡妇孤女也就衣食无虑了。可是五个女儿接二连三地出世,儿子还不知道在哪里;丽迪雅出世多少年以后,班纳特太太还一直以为会生儿子。这个指望落了空,如今省吃俭用已经太迟了。班纳特太太不惯于节省,好在丈夫自有主张,才算没有入不敷出。”
英国古老的土地法要到了《傲慢与偏见》出版半个多世纪后才发生了变化。19世纪中叶英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重大变革时代,1866年正式宣布废除了名义上的土地的国王所有制,私人占有的土地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很多封建义务得以被废除。即使是限定继承地产也逐渐允许经过一定程序后自由继承。不过在法律上完全废除这些古老的分类,却是要到1925年的财产法律改革,地产全部改为一般可继承地产,取消限嗣继承地产、终生地产等分类,地产进行统一登记,这样《傲慢与偏见》里别扭的财产继承现象才从英国社会完全消失。
可能有点详细,呵呵,不过还是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却是在 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德。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1307年计有9名。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领导人”,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在重大正式场合,伯爵穿着镶有白色毛皮边的深红色丝绒外套,软帽上缝镶着三条貂皮以表明爵位级别,冠冕上有一镀金银圈,上沿饰有8个银球;而国王则称伯爵为其“真正可信可爱的伙伴。”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已有男爵一词(Baron),但无男爵爵位,而且词义不够确定。似有“自由者”或“国王的臣仆”之意,但无尊贵的含义。英国男爵出现于11世纪。到12世纪初国王大部分高级世俗贵族都被封为男爵。其中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封地较多者又被称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间。很快,大男爵发生分化,显赫者升为伯爵,其余与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当时男爵在世俗贵族中占了很高比例,以至于“男爵”一词长期作为贵族的集合名词使用。11-14世纪,男爵的封号和封地可通过血缘和婚姻关系传递,但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历代国王也不随意增加或褫夺贵族封号。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补男爵爵位,比奥查姆波。德。豪尔特被封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后数百年至今,居于5级贵族之末的男爵始终人数最多。
在正式场合,男爵穿着与伯爵同样的外套,帽子上镶有两条貂皮,冠冕上有一浅色银圈,饰有6个银球。
依次出现的是公爵(Duke)。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欧洲大陆的公爵称号通常授予守疆拓土、军功卓著的高级指挥官,以后因重大政治变化而中断。几百年后,公爵爵位又见于德国。大约在公元970年,德国皇帝奥托一世初设公爵爵位。不久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公国(duchy;大公国,Archduchy)。在英国,公爵是仅次于国王或亲王的最高级贵族,与作为一国之主的欧洲大陆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英国公爵爵位出现很晚。1337年,爱德华三世把康沃尔郡升为公国,将公爵爵号授予年方7岁的“黑太子”爱德华。该王储16岁参加百年战争,锋芒显露;1355年前往法国指挥作战,军功卓著。父王对他赏赐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种称号,如 1343年封为威尔士亲王,1362年加封为阿基坦公爵。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亲均不许称王,最高可获公爵爵位。随后,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又先后建立了兰开斯特公国(1351年)、克拉伦斯公国(1362年)、约克公国和格洛斯特公国(1385)、赫里福德公国(1397)、贝特福德公国(1413)和萨默塞特公国(1443)等。这些公国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到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自从1483年建立诺福克公国以后,公爵爵位开始授予王亲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国。而且能获此最高爵位者多是军功显赫的统帅。行政界政务家即使任职多年,政绩昭著,也难获此殊荣。在正规场合公爵也穿深红色的丝绒外套,帽子上镶四条貂皮。其冠冕上有一个金环,上饰8枚红色金叶片。国王则称公爵为“我们真正可信和最为敬爱的伙伴。”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词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边疆殖民地总督;伯爵]演变而来。侯爵原意与“方伯”词义相近,系指统辖一处的封疆大吏。在英格兰,拉丁语“侯爵”一词最初指威尔士边疆的领主。那时只说明他们领地的位置靠近边界,并不说明其地位高于伯爵。1385年涵义变化,第9代牛津伯爵罗伯特。德。维尔被封为都柏林侯爵。1397年,萨默塞特伯爵约翰被封为多西特侯爵和萨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荣程度不甚明确,大约在公爵和伯爵之间,一段时期内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间,约翰。德。比奥福特被国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为此向国王请愿,要求恢复比奥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却反对乞求国王,并说:“侯爵乃是一个新的荣誉称号,完全不为先人所知。所以,应对此冷漠视之,并不认为接受它是明智之举。”到了15世纪,这级爵号稳定地保持了它在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级地位以后,才被贵族们所看重。与其他4个等级的贵族相比,侯爵的数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场合,侯爵也穿红色丝绒外套,帽子上镶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装一银环,带有四片金叶和四个银球。国王对他的称呼一如对待公爵。
上院贵族中数子爵资格最浅。子爵称号(Viscount)源于法国,原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时可能是实力强大的诸侯。在英国,1440年比奥芒特的约翰被封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两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银环,饰有6个银球。
直到此时,英国5级大贵族方完备成形,成为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
在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英国5级贵族是上院的当然成员。史实却非如此简单。在13-15世纪,尽管所有大贵族都拥有出席上院的资格,但每届议会召开前还必须得到盖有国里的国王诏令,否则不可前往开会。自14世纪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称为“勋爵”(lord),后来勋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义与“显贵”(nobility)一词相近。另外,在英国“贵族”一词始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贵族(aristocracy)源于希腊文和拉丁文。在希腊文中原有“杰出”、“优秀”之意,可以用来指大贵族。但在含义较广泛的拉丁文中,该词除了用指大贵族外,还包括地位较低的自由人,并含有“愚蠢”、“平庸”的贬义,尔后同形异义地转化为英文源,意为服兵役的自由农民。从诺曼征服到近现代,aristocracy用来称呼包括骑士在内的大小贵族。5级贵族形成后,为示区别,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词nobility和Peerage专称上院大贵族。以后,Nobility除用指上院贵族外,有时还泛指政界要员。
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兰西等国贵族相比较,英国贵族集团的特点之一,是人数较少。长期以来,贵族称号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和政治特权只是由爵位领有者本人所拥有,其家属虽为贵族家庭成员,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依序递补。若某贵族没有继承人,可根据其遗嘱或生前安排,并经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号封地。但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国贵族爵位和封号不可随意转让、出售。历代国王为保持贵族的群体规模和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大多会适量增补贵族。
某要人一旦获得一种爵位,并非固定不变。若新获显赫军功、政绩卓著或受到国王格外宠爱,可以晋升更高级的爵位,或兼领新爵位。除此之外,贵族联姻也是获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机会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为社会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拥有贵族身份和家产者以及其长系继承人总能轻易得到爱慕者和求婚者。例如兰开斯特王朝的兴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拥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亲布里奇从娘家带来。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孙女,她除拥有兰开斯特公国外,还拥有德比、林肯和莱斯特的伯爵领地。
英国5级贵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纪。它与中国周初的5级贵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一次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岁月里逐渐形成,最终成为定制的。
14世纪初,在5级贵族之上的王室贵族中,还出现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专为王储所占有的称号——“威尔士亲王”。该称呼最早为一度统一过全国的威尔士王子利维伦制造出的名号。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率领大军与舰队攻打威尔士,利维伦死于非命。两年后,威尔士合并于英格兰,爱德华在1301年把威尔士亲王之头衔加给不列颠王位的继承者。
在政局动荡、战事连绵的中世纪后期,欧洲各封建君主为了使各级贵族在骑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业、效忠国王,除了利用贵族爵位科赐臣下之外,还别出心裁地设立了划分为不同等级名分的勋章勋位,奖赏他们的战功政绩。
在英格兰,最著名的勋位是创立于4世纪中叶的嘉德勋位(the Order of Garter)。据传,爱德华三世设立这个勋位是为了纪念一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庆祝攻陷加莱城的舞会上,姿态秀美的索尔兹伯里女伯爵落下一只蓝色袜带,被爱德华三世捡起,缠在自己的腿上,旁观者见了哄堂大笑,爱德华斥责他们说:“凡是认为这是坏事的人可耻”。以后这句话成为国王在1449年建立袜带骑士团和颁发勋位的格言,它同蓝色袜带和圣乔治十字架图形一起出现在勋章上,激励武士们在战争——当时主要是百年战争——中蔑视死亡,奋勇厮杀。爱德华本人也是袜带骑士团的成员。他与宠爱的武士围绕圆桌议事,共同进餐,多次主持武士们的比武演技,使已经衰落的骑士精神有所振作。并使嘉德勋位成为以后英国最诱人的贵族勋章。
欧洲大陆贵族来历大致如下:最初有的只是公爵、伯爵和男爵。其中公爵应该是来自戴克里先改革罗马行省以后的省行政或者军事长官,后来被蛮族用来称呼大领主。伯爵则是克洛维王朝的军队指挥官。但因为往往随着军役而授予领地也成了领主。男爵则是对宫廷显贵的尊称。子爵和侯爵是分别作为副伯爵和副公爵而设立的。这些官衔在加洛林时代吞并采邑的过程中也被当成了采邑而继承下来,才慢慢变成爵号的(就像莱茵—巴拉定选侯自己是行宫伯爵但还是皇帝的骥厩总管。勃兰登堡侯爵还是皇帝的御前大臣一样,他们的官衔也成了采邑只是拥有的人太少而没能成为爵号而已)。所以很多拥有领地但没有官衔的贵族,就以领地为头衔。中间加中缀词。翻译过来就是某某地方的某某先生。很多名门包括日后君临半个欧洲的波旁家最初也都是这些没封号的家族里的。
按照英国传统,女王(或国王)可以根据内阁首相的提议,将某种贵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数是有限的,每年大约在20名以内。
贵族爵位(peerages)分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个等级。原来贵族爵位都是世袭的,而且只能有一个继承人。长子是法定继承人。只有在贵族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达到继承年龄的直系后代来继承。自1958年以后,才允许将非继承性的“终身贵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个人。
对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称为“Grace”。直接称呼时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间接提及时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开头可尊称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称为“Lord”(勋爵)。直接称呼时,都可称“Your Lordship”。间接提及时可用“Lord+姓”或“Lord+地名”。信封上或信的开头分别称“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于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长子在他们的父亲没死之前,即没有继承其父亲爵位之前,也可称之为“Lord”(勋爵),但不是贵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儿子,可以终身称之为“Lord”(勋爵);对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儿子可称“Honorable”(尊敬的)。他们也都不是贵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称之为:“Lady”(夫人),即用“Lady+丈夫的姓或丈夫勋称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个女儿也都可称为“Lady”,即可用“Lady+授予名+姓”。
如果她结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称为“Lady”(夫人),即使丈夫无爵位,是个普通的“先生”,也可称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选用相应的誉称。
除了贵族爵位以外,还有别的一些誉称,对爵士则尊称为“Sir”(爵士)。具体做法是“Sir+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为爵士头衔,Sir绝不可只用于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称“Sir James”,但绝不能称“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称“Lady”。
爵士的头衔不能继承,除头衔外爵士没有什么特权。其儿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样用“Mr.”相称。
1.英国的法定继承在英国,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即由其个人
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后将其售得的现
款清偿债务。如有多余,则由个人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在死者的某些近亲属中
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
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
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这时,君主亦可以把这些遗产转
给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
2.英国的遗嘱继承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依照英国的遗嘱法所规定的形式
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进行之,并应由立遗嘱人签名。对于年满14岁的未成年
人,由于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由两名以上的见证
人予以见证。
同时,按照经过修改的《继承(家庭条款)法》,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
承,作为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儿、未成年的儿
子、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
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从死者遗产中拨付生活费用的申请,尤其在苏格兰,作为
死者的某些亲属,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对于死者的遗产,依法享有一定的
“特留份额”,不受立遗嘱人的意图或愿望的限制。
法律主观:
一、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二、如何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继承的依据不同。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确定继承份额的标准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继承的优先性不同。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综上,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