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管理办法最新 四川省人口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5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口管理办法最新 四川省人口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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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成都市政府可对居住证积分入户人数进行计划调控。

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二)创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出台《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责任分工

(一)制定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二)制定《四川省贯彻〈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三)推动制定《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牵头单位:公安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五)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财政厅。

责任单位: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切实落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部门责任。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指导。

(三)强化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州)要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保障。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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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立法必要性:一是加强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二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的任务部署。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信息不共享、协管人员难落实;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三是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四是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人的责任。拟规范的内容:一是明确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原则、主体和分工,服务管理责任的落实;二是细化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居住证制度;三是规定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落实和法律责任等。

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第六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二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第十三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法律主观: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手续是什么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二)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三)受理机构根据核实反馈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二、办理资料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独生子女原件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三、办理条件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四、办理地点及时间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五、注意事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