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大多数女性之所以要捍卫生育自由是因为三方面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在法律层面来说女性对于是否生育有着最终决定权;第二个原因是现实生活中诸多原因导致女性必须捍卫生育自由;第三个原因是因为生育和婚姻会对女性在职场中产生诸多负面因素,基于以上三点原因导致当今社会中大多数女性要捍卫生育自由。
很多女性在出生时就听过一句话叫“男女平等”,的确在未步入婚姻状态时这一点也的确对这一句话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当女性步入婚姻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已婚女性对于生育自由究竟有多大的自由度,而职场生涯对于女性又有多大的宽容度,面对这一系列问题现今社会上大多数女性不得不开始捍卫自己的生育自由。
那么女性为何要捍卫自己的生育自由呢?归根结底我认为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女性对于是否生育拥有最终决定权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规定女性拥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法律上来看,女性拥有生育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到底怀孕后生不生下来完全由女方最终决定。即便女方选择打掉孩子,而男方并不同意的情况下在法律方面也完全是可以进行流产手术的。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女性从怀孕、生育到哺乳整个阶段女性要付出的远超于男性,所以法律将更大的决定权交于女性来行使。
二、现实生活中诸多原因导致女性必须捍卫生育自由
除却法律对女性生育自由的肯定以外,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对于生育自由是完全无法自主决定的。对于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是每一个已婚女性必完成的任务这样的思想已经是所有老人根深蒂固的观念,完全是任何情况都无法改变的。
怀孕很累、生产很痛苦、教育孩子更是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跟耐心,这些种种问题却从来不被任何人关注,然而作为必须要承担这些问题所产生后果的女性却不得不被迫接受。
三、生育和婚姻会对女性在职场中产生诸多负面因素
在职场中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有着更小的选择空间,究其原因生育和婚姻是最主要的因素,毕竟适龄未婚女性进入职场后就会面临着结婚和生育这两个即将到来的人生阶段,不管是个人精力的转移还是身体生理机能的改变,都成为女性职场中的绊脚石。作为公司方面相对于不同性别都可以担任的职位来说,自然更愿意选择男性来担任,毕竟相对于一个随时都有可能因为结婚生育的女性来说,男性更容易因为需要担负养家职责而更长久的工作。
综合以上三点来说,不管是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女性生育决定权的认可,或者是现实生活中女性所遭遇的诸多情况,还是职场因为女性婚姻和生育导致的不公对待,都是导致大多数女性要捍卫生育自由的原因。
现在的女人是不是都变成了生育工具,这个问题一直都有争议。
人类本质上就是动物,只不过人类这个物种统治了地球,并以人类自己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
从母系社会到现在的男权社会,虽说妇女也顶半边天,但是女人没有男权强势是不争的事实。
近年来,女权主义得到广大女性的支持,从家庭中解放,工作中女性的韧性得到施展,大家就开始喊口号,女人难道是男人的生育工具,从心理学上就是把自身定位成弱势,以弱者心态来对抗强势男权。
婚姻从本质上就是一门生意,只不过有的人经营的好有的人经营不善,于是有了恩爱和离婚一说。
女性和男性总要图对方一样东西,叫交换,也叫交易。女人图男人的财。男人图女人的色。
所以不要说的那么甜甜蜜蜜,本质上是生意。
男人没有钱,女人就会开始说着说那,但是女人不会表现的很明显,因为这样别人会说你势力。于是男人开始晕了,但是女人就是不说重点。
如果说女人是生育工具的话,那么男人就是赚钱工具。
不好意思,人类就是这么赤裸裸。不管男人还是女人你要啥没啥,大家还会觉得对方好吗?
一、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公民生育意愿的变化
(一)现行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可见,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
目前,对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题内容的概括仍停留在“一孩政策”(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少数几个省份)、“一孩半政策”(大部分省份在农村实行的是第一个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二孩政策”(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实行的是农村普遍生两个孩子的政策)与多孩政策(极个别省份,如西藏地区没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还有江苏等六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两个。中国的生育政策之所以这么复杂,是由中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状态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的分类指导的生育政策。
现行生育政策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生育数量、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但在我国对生育政策的关注多集中在生育数量的定位上,而对生育年龄与生育间隔无多大异议。
(二)公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30年代初的5.8下降至目前的1.8左右,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大为缩小,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生育意愿又有所不同。
1、在广大城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接受了现行生育政策。这体现了制度、理论、政策对社会行为的引导,是一个社会控制的自觉过程。
2、80后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大量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年轻的一代由于较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与上一代人相比更倾向于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3、农民的生育观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
在生育子女的数量上,“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在当前农村居民中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村居民理想中的生育子女数是两个,但生育一个子女也渐渐成为主流发展趋势,只有极少数人认为理想子女数是3个及其以上,几乎没有不要生育孩子的;在生育子女性别上,多数农村居民认为“男孩最想要女孩最好有”。在对生育目的的认识上,农村居民传统的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有所减弱,而现实的老有所养的保障型生育观念得到强化。
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生育政策与公民生育意愿之间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人仍然没有放弃儿女双全的梦想,只要政策和经济条件允许,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是希望能有2个,甚至更多孩子。两个孩子是中国社会生育意愿的底线,也是一条合理的生育文化边界。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越过了这条合理的文化边界,因而在推行特别是在农村推行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和麻烦,甚至是血的代价和教训。
(二)新形势下生育过程控制措施乏力
生育行为具有不可逆性,但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生育过程控制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禁止大月份引产”等新的规定相继出台后,计划生育管理所能达到的效果日益衰减,并呈现出很强的反弹势头。目前,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又成为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求对外出务工农民取消一切障碍,大开绿灯,这为群众以外出务工为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以达到超生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且呈迅速增加趋势。
(三)与实行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
农村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现状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大量老龄人口生活保障低下的社会不安定局面,而这些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的破坏作用是毁灭性的,不仅计划生育的难度得不到丝毫的减弱,反而会强化人们保障型生育观念的形成,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提高的趋向。
(四)现行生育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二元化生育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矛盾,也体现不出城乡生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生育权利上的差距过大,难以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名人富人、党员干部等特殊群体超生的制约力度太小,措施缺乏针对性,造成大量的计划外生育,给中国公民“不患贫穷患不均”的传统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影响现行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四是计生国策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很多“副作用”,造成社会老龄化加速,家庭抚养比例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城乡人口流动快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等一系列复杂难题;五是某些规定过于复杂,基层不易理解或实际操作较难。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部分条款缺少周详考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积极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必须把对公民生育意愿的引导和公共政策的完善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探索一条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或做出的承诺。制定公共政策旨在通过有意识地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保证和推动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公共政策是针对相应的政策环境制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当政策环境发生改变、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发生改变,政策目标难以达到时,就必须对原有政策的目的、内容作出某些必要的补充、删减、撤换和更新。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计划生育,更强调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强调生育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一起协调发展。
(一)对公民的生育意愿进行合理引导
生育意愿的转变一般要经历服从、同化和内化三个阶段。当个体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内化为自己的一种意识以后,个体的生育意愿就同计划生育要求的生育规范趋于一致,从而保证生育行为按照生育规范的要求实行。
1.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可以说,在影响生育水平的两大重要因素中,即计划生育政策作用和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后者将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只有通过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获得解决。但是,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而然降低生育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基本国情决定我们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靠经济高度发展诱发生育率的下降。
2.通过宣传教育赢得亿万民众的共识和自觉参与
生育观念指导人们的生育行为。但是生育观一经形成,具有很强的惯性,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国等西方国家虽然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妇女生育率仍呈下降的趋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方法,不间断地实行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群众在新型生育文化的潜移默化中增加知识,在听、看、想和实际利益比较中转变婚育观念,理性选择。
3.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对群众的利益导向,应把短期内的可见利益和长远的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二者应并重,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和“源远才能流长”都是符合常理的。国家应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变“以惩罚多生为主”为“以奖励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但是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重奖,直到让生育两个孩子的感觉不划算;如果允许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一男户要予以重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男户虽然能满足中国人传宗接代的思想,解决劳动力问题,但毕竟一个孩子的家庭较之两个孩子的家庭承担的“空巢”风险更大。
出台奖励优待政策也不是越多越好。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策出台前,应充分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连续性、严肃性,一旦政策出台应坚决落实到位,取信于民。如果可行性差最好别出台,以免影响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心和信心,政府失信于民是建设和谐社会、打造诚信政府的大忌。
4.大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道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职能的转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政府应着力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务,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将由非政府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来组织实施,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方向。
(二)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也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由我国人口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长期并存的现状决定的。在人口规模方面,我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为1.8,即使维持这一生育水平,目前以及未来的十几年,中国每年仍有800万到1000万的净增人口,这将给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存环境带来极大的挑战。国家曾经作过测算,如果现在将生育政策调整为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生育率将达到2.15,即使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我国总人口也将在2009年突破14亿大关。回顾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历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后转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稳定生育政策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前提。
2.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微调
(1)生育政策的调整原因
①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过于沉重,超过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政策的调整就是必须的。②这种在动态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思想早就明确。1984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一次研究人口的会议上指出:“党的政策不能脱离实际。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是一个历史阶段的政策,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还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③在我国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生育政策之初曾说过,这是个“一代人”的政策。
(2)调整生育政策必须注意的五个问题
首先,调整生育政策不能只考虑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人口增长的挑战性,必须同时对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合理程度和可行性空间予以足够重视。人口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完全取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果生育政策严重违反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导致人口控制能力的大幅度下滑,这是我们现在调整生育政策时应该吸取的教训。
其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政策并不是越严格越好,一个好的生育政策应当建立在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时,应认真考虑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和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承受能力。上个世纪70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政策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群众容易接受,执行效果很好。但80年代初推行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却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群众不易接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广泛吸收民众参与生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这不但可以加深他们对生育政策意义的理解,而且会使他们知道生育政策何以如此,这有利于对群众生育意愿的引导,增加他们配合政策运行的自觉性。
第四,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审慎微调平稳过渡。生育政策的频繁变动是导致中国80年代生育率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处理不好,极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大幅回升与多年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
最后,调整生育政策前必须弄清楚生育政策的调整空间。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幅度是极其有限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已处低水平,但生育率的下降是在普遍缺少现代化基础的条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因而注定了这种低生育率格局具有不平衡性、不彻底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二是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巨大的人口增长惯性,决定了即使妇女生育率仍保持在目前的低水平,中国的人口增长仍要在几十年以后才能停止下来;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即使不作调整,政策生育率也将趋于上升,而城市的上升速度则更快。因为各地基本普遍采取了“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再生育条款。
(3)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
①调整生育政策应坚持的原则:一是生育政策调整以不突破人口控制目标为前提,适当稳妥地放开二胎生育范围;二是放到多大程度,要因此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对持续多年超低生育率的地区应尽快进行调整,使超低生育水平恢复到略低于更替水平。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应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无论配偶的情况如何,均应有权利至少生育一个孩子;三是农村放开的生育条件,要优先照顾群众最同情、困难最大的一女户家庭。作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决策时,应十分注意前后政策的衔接,差异不能一下子拉得过大。尤其是生育数量上要采取渐变的方式。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推行适度从严从紧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思想上也逐渐的再变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后都会有一些不合的现象,而且离婚的情况也不少,但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以下是关于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11、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单身女性没有生育权?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相关知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引起了关注:有人看到这一条款对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有人关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责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哗众取宠、浪费立法资源;有人担心“单身妈妈”群体的出现会引发社会伦理问题;更有人提出。关于这个条款的出台
目前我们得到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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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2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表述,只要是拥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依据该条享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也应当在此列。
有学者将此处的“公民”理解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显然是不正确的,这里作限缩解释剥夺了未婚者的权利,从人格权角度来看,是对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严的无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没有明文规定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此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英国根据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异质授精(AID),则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在美国,判例法允许未婚妇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所以,吉林省的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会上少数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社会合理性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其内容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有了这个要求,能解决的就要尽量解决。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看到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并积极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在是否应当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上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后代知情权的问题上,刘志刚认为:生育权和后代人对其父母的知情权不是同一层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前者的话,就谈不上知情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捐献者的隐私权,显然二者是有冲突的。所以单就这两个权利来说,就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权可以满足,也会对捐献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不能仅以后代的知情权来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如今社会“二奶”现象风行,很多人也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名正言顺地为情夫生儿育女。对此,立法者认为:按照规定
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的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证严格,就可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单身女性的条件也要严格遵守,在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否则会扰乱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术是体内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体内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体内人工授精于1884年进行。中国人相对熟悉的“试管婴儿’技术出现较晚,1978年,英国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标志着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人工生育已经在国际上引起较多重视,而我国通过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虽因保密等因素而无法统计出一个确数,但其总量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可从2003年国内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达到上百家得到印证。
虽然在现实中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但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有人认为单身女性想要通过辅助手段做妈妈,是很自私的,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我认为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单身女性只是选择了一种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这只是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此无可非议。
再者,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体现,母爱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她们选择了非自然手段就说她们是自私的。她们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乐,并会竭尽所能的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3单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垒?
我国现行的卫生部2003年修订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法规上看,单身女性在国内是不能申请使用冻卵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2002年时,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 30条中写入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单身女性前后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实施人工辅助技术的医院提出冻卵申请,均遭到拒绝。对此,吉林省卫计委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国家不提倡单身主义,该条例虽然颁布,并未曾大范围宣传,不管医院是否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均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规的限制,传统思想观念的掣肘以及伦理考虑,让公民生育权限定在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成为了事实上的“边界地带”。
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织2016年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社会普遍的观念依然认为,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进婚姻才是‘完整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单身女性生孩子会被说闲话,会面对异样的眼光,“但其实,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才是造成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元凶,这也是我们访谈的案例中的单身妈妈们提到的真实情况”。
辅助生殖手段该不该全面放开?2019年,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成人个体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所谓的‘传宗接代’本质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既然冻卵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一定要执着于形式本身?
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理学陈博士2015年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涉及体外受精领域都很谨慎,在存在伦理争议、法律空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下不会放开冷冻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体外受精。这个精子的供体如何界定,是谁的都可以,还是只能源于老公?如何确定谁是这个卵细胞的爸爸?”
陈博士还表示,因为体外受孕涉及很多复杂的医疗环节,卵子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卵子对环境十分敏感,冷冻环节可能会对卵子的细微结构造成伤害,且解冻过程也可能破坏卵子的细胞结构。
假如若干年后想复苏使用但结果失败,责任如何界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这些给医院明确规定。”陈博士说,若无相关规定,人们贸然冷冻卵子,可能会有非法买卖、非法代}孕、医疗纠纷、血缘关系纠纷等问题,受害的肯定还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完全归结为制定法规者和执行者的“思想守旧”和“懒政”,也并不客观。诚如陈博士所描述的那样,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一旦使用不当,给使用者个体造成的痛苦,就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