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海外个人邮寄物品进境规则一般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另外一个是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规定原文是:“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打个比方,比如奶粉,完税价格200元/kg,税率10%,税额即为200×10%=20元,如果一次购买不超过2.5Kg的话,按完税价格算,税额不足50元,免征。
【拓展资料】
①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③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④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海关高等教育教材:海关税收制度》共分4篇、12章,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税收基础理论,海关税收制度要素构成,关税制度中的海关审价、原产地规则和商品归类三大技术,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算方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及船舶吨税基本制度,海关减免税内容及海关税收征管规定等。
没有能带多少的限制,因为理论上说,超过了5000 RMB的,每一件都要征税。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的《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
入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扩展资料
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海关第54号令
现在海外个人邮寄物品进境规则一般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另外一个是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规定原文是:“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打个比方,比如奶粉,完税价格200元/kg,税率10%,税额即为200×10%=20元,如果一次购买不超过2.5Kg的话,按完税价格算,税额不足50元,免征。
扩展资料:
①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③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④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税收标准是什么
现在海外个人邮寄物品进境规则一般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另外一个是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产品不同对税收的影响同样很大,就设备这块一般最惠国税率是10%左右,普通税率是30%、汽车,电冰箱最高的达到200%。
总之,在进海在关税这块税率没有大概这么一说,但是增值税基本上都是17%(这个税率跟海关没关息,是国税务局提供的税率,海关代收的)
二、海关税收的特点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根据其规定,商品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功能等进行分类,每一种商品被冠以特定的六位数编码,各国税则中该种商品的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必须与该编码相同,各国可以根据需要在六位数编码下增设本国子目。
海关税收标准是什么
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
海关税收大多采用从价标准计征,为此必须确定计税价格,关税的计税价格习惯上称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自行确定完税价格极有可能产生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对自由贸易造成损害,为此寻求国际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始终是海关税收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WTO估价协定》便是国际社会寻求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的努力所形成的成果。根据这一协议,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WTO估价协定》制定本国的海关税收制度。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3、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须考虑国家参与签订的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始终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对矛盾,为了从国际贸易中取得最大的利益,在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尚未形成之前,参与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是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作出的选择。这些贸易协定往往要求参与各方约束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负担水平,并相互间提供对等的税收待遇。因此,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并不完全自主,必须考虑国家在国际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承担的义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不但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自2001年5月签署并加入了《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为《曼谷协定》,后经修改称为《亚太贸易协定》)起,又先后与一些国家(地区)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签订了含有税收优惠内容的贸易协定。这样,我国的关税税率就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等,其中,最惠国税率设置不但要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我国入世谈判中承诺的义务,协定税率的设置同样应体现我国在相关协定中的义务,并享受对等的贸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