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法律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们遇到的很多难以解决的事情其实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的,以下了解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1、协商。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纠纷;
2、调解。通过第三方居中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庭前调解等;
3、仲裁。双方事前或者事后签订仲裁协议,共同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2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私了,一种是公了。私了就是双方私下协商或者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而公了就是直接走法律程序,经法院审判。
农村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五种:
1、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协商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是最省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且可以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
2、私人(中间人)调解。这种解决方法以中间人的私人关系为纽带,用中间人的特殊身份去影响和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和协议,在家庭民事纠纷中特别常见。中间人一般为双方当事人所信任的长辈或亲戚朋友。
3、自治调解。自治调解是指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自治调解的实质是在群众自治组织的基础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协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村委会组成人员中即有一名专门调解委员来负责农村民事纠纷的调解。这是目前农村最常见、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4、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调解部门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实践中一般由乡(镇)一级机关调解部门进行。行政机关应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若纠纷久调不解,应通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5、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以国家强制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纠纷解决途径,是效力最强的解决手段。当纠纷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司法将最终对之进行救济,即司法最终救济。
我国农村纠纷矛盾特点
我国农村矛盾纠纷具有乡土性。我国农村社会是人与人、人与土地、各种事物、空间充分接触和了解的熟人社会。农村纠纷具有乡土性,大都是“家务事”或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起因简单,标的额较小,但所涉及的人际关系复杂,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圆满解决,矛盾容易激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外界之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交往不断扩大,农村民商事活动更加活跃,矛盾纠纷更加多发。
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外,农村还出现了新类型的纠纷,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条件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等关系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人身权领域中的选举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村民之间因商事活动引发的劳务合同及劳动争议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村民自治引发的村务管理纠纷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土地征迁补偿纠纷等等。
但这些新类型纠纷仍然离不开熟人社会的本质属性,也同样具有乡土性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3解决民事纠纷有几条途径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4一、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二、民事纠纷特点
(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
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工程技术学校在校生有几千人,在人存在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会有不愉快的事发生,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会产生矛盾,最后导致恶习事件的发生。
2012年3月14日,组织XX班召开了“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我和同学发生矛盾怎么办、我的朋友与同学发生矛盾我怎么办”主题班会。在班会上,同学们积极主动的发言讨论,从各个方面表明了自己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如何处理。
现在把同学们的方法总结如下:
1.有矛盾是正常的。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事情,总会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这样就会产生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但是不要小事斤斤计较,学会忘记一些无关大雅的小矛盾。回头看一下,最近校内发生的各种大家时事件,究其起因都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这说明学生还不会处理问题,所以,让学生多读书多看书,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到学习上,那么在增长知识的同时,提高了学生的素质,只要学生有素质、有修养,自然就会减少矛盾的发生和激化。
2.学会忍让,学会宽容。现在的学生都非常的自我,不懂得吃亏是福。所以要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开始,让他们懂得什么才是真正的宽容、忍让,能够有谅解、克制、包容的胸怀。“记人之长,忘人之短”这便是宽容,不能揪着别人的短处不放。人只要在社会中生存,就会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宽容大度者,能够容许有与自己不一样的人或事;否则,过多的争吵反唇相讥,只能事与愿违,恶性循环。宽容、忍让教会人们为人处世,教会人们和平共处,教会人们与他人协作共同发展。
3.冷处理。冷静会化解矛盾,从而使同学们度过矛盾危机。切记:“暴力解决问题是愚者之行为,害己害人。”
4.矛盾发展到僵持的时候,不妨通过正确的途径,寻求老师、家长、学校的帮助。通过帮助,使得矛盾的双方从危机的边缘走向合作的、伙伴的境地,这正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退一步,海阔天高”。
5.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矛盾的双方应该多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尽可能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先自我批评,再批评别人。
6.永远记得对方的好
有这样一个故事,两个好朋友去沙漠中旅行。一个人,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他的朋友把这件事记在了沙子上。然后他们继续前行,那个人又救了他朋友一命,然后他的朋友把这件事记在了石头上。他很好奇,就问他的朋友:为什么一件事记在了沙子上,而一件事记在了石头上呢?他的朋友说,朋友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记在沙子上,让他在我的心里随风消逝;而朋友救了我一命,我要把他记在石头上,就像永远铭记在我心里。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把矛盾永远放在心里,而对于别人对自己的帮助,才应该永远记在心间。
借发生的不良言行事件,在课堂上警醒全班同学以后引以为鉴,减少学生中矛盾冲突的发生。
在这次班会中,同学们学会了很多也懂得了很多:人的一生有许多感情是很宝贵的,其中之一就是“友谊”。著名科学家培根说:“友谊能使快乐倍增,使痛苦减半。”李白也告诉我们,桃花潭水尽管有千尺深,也不及朋友的情谊深。所以同学们,请敞开你的心接受友谊吧,请交出你的心珍惜友谊吧,你将会获得无比的幸福和财富!请记住:友谊之光如同荧光,周围越黑,显得越亮!在与同学、老师、家长以及社会上的人接触中,要宽以待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不要看不起别人,要尊重他,帮助他,帮助别人,也能给我们自己带来快乐,“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扩展资料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
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纠纷的几种非诉讼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