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的意志的形成是由公司内部相关主体如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意志综合而来的。因此,谈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就意味着公司内部主体,部分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意志也违反公司章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申请撤销。对于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而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议事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该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首先由公司来承担。
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此条规定在于宣示法律的原则,不是创立新的无效规则。即不论任何决议、协议或者私人行为,只要与法律相抵触的,确定没有法律效力。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法院予以撤销。以上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答:应撤销董事会的决议。理由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应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行使,故股东可依法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缺陷可能有不同的情况,不同情况下缺陷的股东会决议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或者效力也不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款是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决议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这样的股东大会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款是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为了不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第二款还规定公司决议可撤销诉讼的适用排斥期,即自决议之日起60天内,起诉人将失去胜诉权。撤销前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缺陷的法律程序大致有三种:公司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由于股东大会决议是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内容或程序上违反法律的决议存在效力缺陷。股东大会决议涉及股东和公司的重大利益。
有效缺陷的股东大会决议将直接影响股东、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缺陷进行法律救济。中国《公司法》赋予股东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缺陷诉讼的权利,包括撤销决议诉讼和确认决议无效诉讼。股东可以要求法院在诉讼中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估,从而稳定与决议有关的公司法律关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公司机关作出决定。外商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风险较大:决策不当,将给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行为,公司应充分考虑其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