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在坚持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许多制度设计体现新思维,更加“接地气”、“贴基层”,更加弘扬法治精神,更加彰显公平正义。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风险是理解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把“金钥匙”。我国的食品产业是世界食品产业的缩影。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叠加性、高发性等特点。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有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警示等内容,却没有社会层面的风险交流制度。
为推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有序健康发展,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二、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该规定执行后发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出台前,有些地方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不一,给食品的全国流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成为地方实施保护主义的“挡箭牌”。
为切实解决此问题,新《食品安全法》限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亮点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解读: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领域的追溯,就是“餐桌到田间”的追溯,消费者在市场上买的一根葱、一头蒜,都能清楚地查到种植、批发、销售各个环节的信息。全程可追溯体系有利于厘清责任,可以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在根源上保障食品安全。
亮点二:添加剂未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解读:我国此前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实行许可制度后,监管部门就能更精准地掌握哪些企业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哪些食品添加剂,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亮点三: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解读:本次修改注重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拘留这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亮点四: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解读: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有助于增强和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法还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有助于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
亮点五: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
亮点六:婴幼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解读: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注册不是简单的备案,注册意味着要进行审查,加强了对配方的管理,体现了立法者对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新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亮点七: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近年来转基因食品领域争议不断,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备受关注。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示的规定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
那么,当“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成为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们该如何积极应对?
追溯其实现在是挺热的,国家也认识到这一点了呢,不然怎么会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企业要做追溯呢。追溯做得好,食品企业自然不敢造次了。这也是很好理解的。那为什么很多商家厂家不敢对追溯有所投入呢?因为有的追溯系统太贵了,成本太高了,维护太麻烦了。如果是简单便宜的如正航食品追溯云平台酱紫的,也许会降低食品企业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规范了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同时又根据现今社会日益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机制,因此从各个角度来说,这部法律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都是一座发展与完善的“里程碑”。接下来,笔者简要列举几点这部法律中的亮点制度,以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最重要的使命之一。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由于担子重,链条多,反而造成食品行业多部门监管的现状。监管部门多但是没有明确分工,必然导致有些领域的监管漏洞,影响监管力度。针对这种局面,食品安全法第4条首先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即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同时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样的监管分配制度,明确了分工,在增强了监管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并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这种监测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同时也是为食品安全法第13条中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信息及数据参考。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这样层层规范下来,使得对食品安全做出的判断更具有科学性,才可以争取做到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同时食品安全法又将食品安全标准单列一章,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这样就能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不重复、不冲突,也不留空白,统一整合为一个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同时本条的第二款又作出规定,“在这个新标准统一发布之前执行原有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使得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监管更具规范性与操作性,避免了因规范不一、标准不均衡所导致的监管漏洞及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构成扩大、处罚力度加大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
1、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进行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控制,“三鹿”奶粉事件是导火线。
2、将保健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这是针对我国部分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在食品安全法第51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在51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必须遵守的标准。这样同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增强了一道监管的门槛,表明了我国对保健品行业安全的重视。
3、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首次把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列为强制性规定,可以尽量减少问题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将危害降到最低。
4、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加大了名人代言食品的风险,因此在名人代言一种食品前肯定需要进行相关质量及资格的考究,这样无形中给食品防护又增添了一层保护层,也防止因为某些名人的疏忽而使虚假食品广告的影响力扩大,造成更坏的损害后果。
5、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食品安全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第87、88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要轻一些。这种规定将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在既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对问题企业“一刀切”,做到处罚同责任相对等。这样规定才能在对企业产生威慑力的情况下,又体现公平原则。
7、坚持民事赔偿优先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97条明确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在的食品企业如果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民事的制裁,有行政的制裁,也许还有刑事的制裁,这样也许在承担了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