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原保全如何处理 移送管辖 保全 法律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那么在移送管辖的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移送管辖的原保全如何处理 移送管辖 保全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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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后原保全是否解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流转,如果移送法院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法院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法院时,受移送法院无法报请上级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管辖权移送后保全措施的规定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主观:

1、诉前保全向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诉讼保全的法院只能是案件审理的法院。 3、仲裁案件保全的法院既可以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保全的法院可以不是仲裁裁决生效后执行的法院。 4、保全的法院与审理的法院、仲裁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保全的法院应将保全的手续移送审理的法院或仲裁执行的法院。 5、二审期间的保全由二审法院负责,其可以自己实施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保全措施。 6、再审的保全由再审法院负责,其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 7、一审审结至二审受理前的保全由一审法院实施。一审审结,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不上诉,在此期间需要保全的,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法律文书生效后至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实施。 9、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的条件需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