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电影《贪欲泥沼》观后感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非法集资电影《贪欲泥沼》观后感【篇二】近年来,我省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呈下降趋势,“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加大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力度,深入开展“处非宣讲”工作,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3月20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传、公益广告、电影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真实的素材、鲜活的案例,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远离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活动现场,座无虚席,气氛浓烈。本次通过放映科教影片,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切实增强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知识的认知及防范能力。
非法集资电影《贪欲泥沼》观后感【篇三】《贪欲泥沼》首映暨“处非宣讲直通车”进基层活动启动仪式,为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活动拉开序幕。电影讲述了男主角因走进非法集资最终血本无归的故事,男主角因女儿要出国留学急用钱,经朋友介绍选择了私人投资公司,妄想一夜暴富但却不知不觉走进了非法集资的陷阱,最后血本无归下场十分悲惨。电影的最后告诉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老百姓投资理财,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选择正规渠道,除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任何组织及个人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据了解,今年12月11日至2017年3月20日,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活动,将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传、公益广告、电影小品等形式,以真实素材、鲜活案例,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远离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
法律分析:韦某伙同陈某以开发某旅游项目而成立某旅游项目管理区。该管理区成立后,办理了系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文件。
韦某、陈某等伙同他人,以该项目开发为由以“招商引资”为由进行集资,公开推介项目,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部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占。集资总额近四千万元,被害人数量近千人。
案发后,经举报由经侦介入并刑事立案。经调查,发现韦某、陈某等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审法院判决韦某、陈某等死刑(注:刑法未修订前,本罪最高量刑为死刑)并剥夺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定罪部分予以维持,但在量刑上予以减少,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集资诈骗罪判几年呢?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面所说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结果,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该笔收入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可以请律师尽量争取无罪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
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
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扩展资料:《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