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重新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重新鉴定申请书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重新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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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不符实需要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比如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结果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査,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是为了弄清楚事故的真相,有些人在事故中处于违法的一方,担心鉴定后出的结果对自己不利,就想要在司法鉴定上面作一些手脚,让鉴定结果能如自己所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首先,法学学生能够这么细致地研究实务问题,非常棒,鼓励一下;

其次,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非常关键的内容,包括举质证、认证、采证等,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判决,应该详细研究、理解和掌握。

在质证过程中,虽然已过举证期限,对于举证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方提供了反驳证据的,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争执不下,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就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实践操作中,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准许。这个制度属于反驳证据方面的问题,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比如说,原告一方提供借条作为证据主张借条出具人还款,而被告提供其签字样本,主张借条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则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要求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举证期限约束。

最后,虽然证据规则就举证期限规定比较严格,最近几年来,至少本人代理案件过程中的司法实践看来,法院对举证期限的把握趋向灵活,有些法官甚至不理会举证期限问题,只要证据确实属于案件关键证据,法官可以主动调取或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供,若案件需要鉴定的,法官一般也会主动允许甚至建议一方提出司法鉴定,以利于案件事实的最终查明。

严格说来,一方提供具有表面真实性的证据主张证据事实,而另一方也提供的反驳证据,则举证方针对该反驳证据享有重新举证的权利,包括申请司法鉴定等,因此,就你所疑惑的问题,可以很肯定地说,你的理解有失偏颇,举证方针对对方的反驳证据,可以要求鉴定,鉴定书属于案件的证据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存在过了举证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