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将辩护中心前移;2、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事先制定好合理的辩护计划与策略;4、积极的与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协商,了解案情。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首先要积极开展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自愿认罪可能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这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有效的与检方进行量刑(含不起诉)协商,以实现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2、提供建议而不代替当事人决策
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积极参与其中,并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建议。但是,辩护律师始终应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不是简单轻率的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更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
3、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认罪认罚
在辩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认罪认罚率”的角度,使得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即使最后让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过来签字,也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程序,在没有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很可能牺牲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形,更应及时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深入沟通案情,避免出现错误。
4、注重刑事和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也要有被害人的参与。办案机关不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态度,更会考察其实际表现,是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则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属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是致害人“认罚”的表现,因此,积极促使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对于化解双方矛盾和获得从宽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辩护人在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该项工作。当然,在实践中存在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始终拒绝谅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程序。
5、制定合理的庭审辩护策略
在刑事辩护庭审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理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权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其行使“独立辩护权”不属于对认罪认罚的违背。所以,无论嫌疑人是什么态度,辩护人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嫌疑人意志所左右。但是,从办案实践来看,案件如果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那么确定案件核心事实基本上不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同时嫌疑人本身就存在坦白或者自首的情节,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委托辩护人是此前一直就代理本案的,同时也是签订具结书的见证者,一般不建议做无罪辩护;如果委托辩护人并非是签署具结书的见证者,那么在证据确实不足,并尽量与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沟通变更起诉内容或者量刑建议未果的情况下,重新审查案件或者做实质无罪辩护。具体的庭审辩护思路必须依据在案的证据而定,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重点放在对证据审查、以及庭审质证上,虽然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代表证据没有瑕疵,如果辩护的方向是不能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可能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那么仍然可以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应该遵循以上几个原则,并且律师在辩护之前要充分的了解案情,积极的联系家属并且及时的和嫌疑人见面,不要让嫌疑人贸然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认罪认罚并不一定要律师到场,对于认罪认罚的处理,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并不需要律师来进行办理,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从轻进行处罚。
一、认罪认罚是否必须律师到场?认罪认罚并不一定要律师到场,认罪认罚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的程序规定
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就产生了实体上程序上的特殊意义。审判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世界各国一般将诉讼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加以追求,加上针对我国近些年来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处理案件成为司法部门努力的目标。其中,以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为标准来实现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简化审使以被告人认罪为标准来实现案件的简化审理在我国成为了现实。
简化审对被告人认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对指控基本犯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的事实着眼点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实,是否“基本”、“重要”、“主要”,关键看其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只有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无异议才构成被告人的认罪。如果是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异议,表明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存在重大异议,就不能认为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简化审程序在实践中缩短了庭前的准备时间,简化了一系列庭审步骤,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法庭当庭认证,此类案件一般可当庭宣判。这些审理程序的简化,明显加快了庭审速度,原来需要半个工作日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用1小时左右的时间就能审结,许多案件一般10-20分钟就可以结束,基本当庭宣判,基本无抗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数量比较多,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更实现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缓解了法院的案件积压、拖延压力,又保证了案件处理质量,也使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对于认罪认罚的处罚,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的,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与当事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来提供法律服务,而对于律师到场的具体事项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认罪情况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