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遗产继承法律,澳大利亚遗产继承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法律主观:

澳大利亚的遗产继承法律,澳大利亚遗产继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女儿去世父母咋样继承遗产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孩子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若孩子没有留下遗赠协议、遗嘱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

二、家庭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通过上文内容我们知道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孩子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产权类型:

1、永久产权

这种产权通常为独立别墅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说白了就是这块地就是你自己的了,世世代代都可以合法继承。在政府的许可下,你也可以对土地和房屋进行改造、拆建,甚至可以在多余的土地上再建其他房子,当然要在政府审批通过的前提下。

图为澳大利亚不动产律师网对永久产权持有人权力的说明

 

2、分契产权

 

这种产权一般为公寓、联排或单元房。简单来说,分契产权就是将一块土地分割成好多块,虽然购房者合法拥有此房屋,但购房者无法擅自改造房屋,也无法再细分土地。这种产权会有一个托管协议,通常由物业公司来打理公共设施和空间,由住户分摊物业费。

 

3、社区产权

一般是综合的大型小区,它的属性类似于分契产权,不过它拥有更多更大的公共空间,例如公园、公路、自然景观等等。也是由相应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4、公司股票产权

公司股票产权实际是公司在拥有房产,然后分给持特定股票数量的人,其中包括租赁权,然而股份比较难以转售。

 

5、租赁产权

这种土地产权一般是在澳洲的乡下,由政府分块租给农户进行农业活动,时间很长。但后来慢慢发展政府会把农业用地切块变成居住用地。

图为Wikipedia对租赁产权的权威解释

二、产权持有方式

1、独立产权

独立产权指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代表这个人独自拥有物业100%的产权。产权证上写着小A,房子就是小A的。

 

2、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指产权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字,物业产权平均分配。比如产权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那么夫妻两人共同拥有此物业产权,且平均分配。但如果妻子过世,妻子名下的产权将由丈夫继承。

 

3、联名产权

联名产权指两个人或几个人联合购买一处物业,但是在产权证上明确标明每个人所占份额。如果小A、小B、小C联名买房,需要在产权证上注明小A占50%,小B占30%,小C占20%。如果其中一人离世,他名下的产权要留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4、合作股份产权

多个人购买一个物业,在产权证上注明每个人所占此物业产权份额的多少,以及在解散时如何分配等详细情况,合作股份产权和联名产权的区别在于,前者多用于购买写字楼。

 

5、企业产权

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物业,产权证上写的是公司的名字。注意如果公司不是在所购房产的国家注册的,那么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6、信托会和家庭信托会

公司、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拥有者可以将资产交由信托会管理。家庭信托会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先制定信托书,规定信托会的指定收益人,然后将资产逐步转至信托会名下。从法律上来说,信托会的资产已经不再属于资产的原始拥有人了。通常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家庭财产流失,避免遗产、婚前财产纠纷。

 

 

澳洲房产最主要还是永久产权,这是澳洲法律规定的。一般而言,买房未来可将澳洲房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留给子女,那么澳洲不征收遗产税也成为一大优势,避免了留给子女时财产出现的缩水损失。

1、如被继承人已婚,尽管澳大利亚法律认可在澳大利亚的涉外婚姻,但有关方结婚的地区不再拥有管辖权。任何不动产继承纠纷通常由相关的州法院裁决。具体由哪个法院裁决取决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法院设有不同的金额上限。

2、不设保留权利。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不设"保留权利",遗产须由确定人员继承。任何人都可自由选择订立遗嘱。在澳大利亚,多数人订立遗嘱;但当事人有权以被继承人具有赡养他们的道德义务为理由对遗嘱提出异议。法律未规定哪类人应从遗嘱继承人中被排除。订立遗嘱来处置在澳大利亚的资产。

可申请对执行遗嘱的管辖范围内获得的检验遗嘱认证进行"重新盖印",但该流程要求在原管辖区域获得遗嘱代表权的授予。因此,为将海外的延误与不便降至,非本地居民可针对主要位于澳大利亚的土地权益订立单独的澳大利亚遗嘱。

3、遗嘱订立人可指明该遗嘱仅适用于其位于澳大利亚的资产,并已对其他管辖区域的资产作出另外的安排。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些固定的规则适用于遗产的分配。这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遗有配偶(包括普通法配偶及同性伴侣)后代,如没有,则是否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州遗有大家庭成员,包括堂/表兄弟姐妹,甚至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如被继承人没有健在的亲属可符合无遗嘱继承人要求。遗产将归国家所有,归相关的澳大利亚州政府共同基金所有。

所有人可在其有生之年将不动产赠予他人。澳大利亚法律的一般规则是无论当事人在世或过世(依照其遗嘱),均有权按个人意愿处置个人资产。

扩展资料

案例:

政府征收遗产税,大多打出“社会公平”的招牌。实际上,与其他税种一样,各国政府开征遗产税多出于财税上的考虑。如澳大利亚与美国皆在一战时开征遗产税,以补益战时开销。

不过,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对于收遗产税的热情在消退。自1978年澳大利亚成为首个取消遗产税的富裕国家后,在税务竞争的压力之下,多个国家地区纷纷步其后尘。这三十年来,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取消了遗产税。

以色列于1981年取消遗产税,新西兰于1992年取消遗产税,瑞典2005年取消遗产税,香港地区2006年取消遗产税,奥地利及新加坡于2008年取消遗产税。常被拿来说事的美国从2003年开始降低遗产税的税率,并于2010年实行了一年零税率。在遗产税历史悠久且执行较为严格的英国,该项税种正受到强烈批评,多方亦在进行将之实际取消的努力。

正如开征遗产税一样,各国政府积极取消遗产税也有实际的理由。因为遗产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相当负面,且并未能起到所谓“促进社会公平”或“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如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澳洲,取消遗产税,大抵是由于遗产税在澳洲不得民心。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房产升值,使得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被纳入到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中。地价攀升还导致农地估值甚高,不少农场主被征遗产税,但农地产出价值相对低。而富人却可以聘请律师和财务顾问,通过多种财务安排规避遗产税。如此一来,遗产税的承担者,反而大多是由于土地价格攀升而导致财产估值超出预料、且又无力预先做出财务安排的非富豪人群。

也就是说,本来对遗产税持中立甚至支持态度的人们,最后竟然发现随着通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富的增长,自己竟然成了这个本来遥不可及税种的承担者,而真正的巨富,反而有办法规避。此外,中小企业主若被征收遗产税,亦经常会影响企业经营,对经济发展颇为不利。于是社会对这个税种不满,便是理所当然。从1960年代开始,澳洲公众要求政府取消遗产税的声音便十分强烈。

澳洲政府最后于1978年取消遗产税,除受到政治压力外,亦希望减税及减少税制复杂性,能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个人积极进取。澳洲议会在当年辩论是否取消遗产税时,反对的一方以为取消这种税种,未免会使澳洲税制在各国中显得不同。而支持的一方则认为没有理由去仇恨个人努力及财务成功,有支持派的议员陈述:“若只有澳洲采取这个税务政策(取消遗产税),那么就只有澳洲在向着支持公民个人进取的方向努力,而这在我看来,是真正的进步”。(If Australia is alone in its tax policies it is the case then that this country alone is moving towards the advancement of the individual citizen. That, in my view, is real progress.)

事实证明,澳洲并非特立独行。如前文所述,澳洲取消遗产税后,各国家地区纷纷效仿。这也并非偶然。因取消遗产税显然有利于投资环境,而有钱有能力的人,更倾向于移民至无遗产税的国家使得自己更多的财富能够传与子孙后人,亦是人之常情,这就激发了各国税务制度上的竞争。

新西兰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次年直接外来投资便有103%的增长,之后两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长速度。示范效应可谓甚为卓著。新西兰移民局至今在介绍其税制的官方网站上,仍将“我们没有遗产税”放在第一条。

香港地区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同样是考虑遗产税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取消遗产税后,虽然政府的税收收入一时略有影响(遗产税一般相对个税收入占比极少),但境外投资的流入,增加了香港的股票及土地物业的价值。同时,香港逐渐成为亚洲的资产管理中心,并为金融、会计、法律等相关行业愈加繁荣,为港人带来更多的生意和就业机会。新加坡随后于2008年取消遗产税,也有与香港一较长短之意。

或有舆论以为取消遗产税虽对社会经济有利,但有“只顾效率忽略公平”之嫌。此言甚谬。政府为履行各种所谓的义务,对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征税。可以说,一个人落袋为安的种种收入,都已课税。最后撒手人寰,所有财产却要再被扣一次重税,毫无疑问是双重课税了,这本身便难谈得上公平。

此外,若有人以为每个人的智力、相貌、体力等等都应平等,不该有人过于优越,大概要被视为疯子。何以有人生来比别人富有,却被视为不公?削弱强者并不能帮助弱者。保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人人有成功的机会,方才是最大公平。在这个前提下,收取遗产税,减少社会的资本性投入,从而削弱经济的繁荣,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停征遗产税,正是大快人心,大势所趋。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澳大利亚开启不征遗产税的世界潮流

澳洲的遗产税不归联邦政府制定,是由各州政府来制定,1992年后,各州彻底的废除了遗产税,这也使得澳洲成为世界上首个取消遗产税的富裕国家。所以严格从法律角度上说,澳洲是没有遗产税的,此外,澳洲也没有赠与税和死亡责任(death duty意思指死后不用承担因为死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