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否应与婚姻解绑,生育权是否应与婚姻解绑登记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会造成破坏的,因为一旦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话,那么对于很多女性来说,想必不会选择结婚。甚至只是为了有个孩子,选择和单身男性在一起,等到有了孩子之后,便可以独自抚养孩子,并不需要男性。

生育权是否应与婚姻解绑,生育权是否应与婚姻解绑登记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现代的女性来说,很多人会因为经济独立,所以在寻求另一半方面的欲望并不强烈。甚至因为女权主义的宣传,在很多人看来,结婚只不过是对女性的一种束缚。甚至在婚姻中,有些女性无法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对于这类女性来说,就会迫切的需要开放单身女性生育权了。

父母无法替代

对于孩子来说,生长在一个健全的家庭是有必要的,父母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不是母亲或者是父亲便可以单独代替的。

然而,事实是对于不少女性来说,认为自己想要一个孩子的话,只需要自己生自己养就可以了。毕竟自己的经济实力可以让自己过上很好的生活,但是并未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开放,其实很容易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如果一个男性结婚了,婚后和单身女性在一起的话,那么生下的孩子就是归女方抚养了,这本身就有违道德。

婚姻的多余

既然单身女性都可以独自养孩子了,那么人们对于婚后出轨或者是结婚等问题,都是不会重视的,甚至没有对婚姻的敬畏感。反而会轻视婚姻,甚至认为婚姻是多余的。

毕竟有些人之所以会想要孩子,其实也是一种自私。想要在年老的时候有孩子的陪伴,或者是自己喜欢孩子,因此便想要生孩子。

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孩子想不想要出生在这样的家庭,丝毫没有考虑到父母或者是母亲对于孩子和家庭的重要性。

父母在家庭中的重要性

本身孕育一个生命就是辛苦的,只有让孩子生活在幸福健全的家庭中,这样孩子才能成长的更好,也更加有利于教育孩子。

让孩子体会到父母的爱,这对于孩子来说是很重要的。也是孩子知道父母对自身的意义,了解了父母的爱是不同的,如果出生在单身家庭的话,孩子是无法体会父亲或者是母亲的爱的。

也无法让孩子知道,父母的爱有什么不同,进而等到孩子长大之后,便因为出生在单身家庭,从而对家庭并不在乎,久而久之也就会影响到自身对婚姻的概念了。

新婚姻法生育权

新婚姻法生育权,婚姻对于每个人都是圣神的,而生育又是每对合法夫妻的权利。对于婚姻法大家可能有所了解,新婚姻法生育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是关于新婚姻法生育权相关内容。

新婚姻法生育权1

一、《民法典》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离婚诉讼规定处理。

二、《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所有的人都需要严格的执行,生育的权利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具体的权利需要法律来约定,这也是需要来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权的。新的《民法典》的修订就是对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权的内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

新婚姻法生育权2

一、新婚姻法关于在婚生育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新婚姻法生育权3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你好。当生育和婚姻解绑,对于未婚妈妈来说是有好处和弊端。

好处:

一、可以保护一部分未婚先育女性的权益,更有利于这部分妇女的妇幼保健。

二、新生儿不会因为黑户口,而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困难重重,有了合法户口,享有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三,对提高生育率有一点好处,尤其会增加一部分不想结婚又想要孩子女性生育意愿。

弊端:

一、部分价值观不正的女性容易被“有钱人”骗育,沦为苦命单亲妈妈,这部分女性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富人阶层的私生子率,如果富人破产或者不负责任,那么弃婴流浪儿会增加社会负担。

三、不利于新生儿身心健康,都不知道自己父亲是谁,如果知道自己父亲是种马或者母亲是别人小三、生育工具,孩子怎了面对别人。

四、一定程度上挤占了部分普通男人穷男人娶妻生育市场,女人天性慕强,会使富人阶层女人更多,小三或情人泛滥。

五、不婚生育,会一定程度上滋长性病的传播,因为想生育又不能带套,不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又没有保护措施,性病会增加。

六、如果社会大面积不婚生育,那么将会增加近亲结婚,那么畸形婴儿会越来越多。

七、相关法律会受到冲击甚至要修改,比如财产继承权法案,私生子及母亲的财产继承案件会急剧增加。

个人的感觉。

“为了提高生育率,出台“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政策看似为了鼓励生育,实则是给小三、有钱人一个非婚生子的理由,身边很多小三为了想转正,使用各种卑劣手段,这下好了,可以用怀孕生子拴住男人找正妻谈了,那些有钱的男人更不用说了,可以在外面找三、找四,生了孩子用钱打发女人,孩子还能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多好。“

她说:“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5年后单亲未婚妈妈多了,单亲孩子多了,原本只有一个孩子继承家产的,冷不丁某天冒出一个哥哥或者弟弟和他分家产,离婚登记、法庭更热闹了,为了继承权、为了分家产离婚打官司的更多了,律师事务所的生意更好了,收入更高了。”

谁都不想生病,更不想因为自己生病而拖累了所爱的人。选择放不放弃都没有错,只是站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而已。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社会地位、婚姻等方面原因导致出现困境,夫妻各飞各的不少,由于疾病、灾难等方面原因影响家庭关系时,很多夫妻并没有选择分开。夫妻应当“有难同当,有福同享”,选择分开,大多是因为无奈,并不是内心真正的想法。

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有了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其病情或实施情况,如果一方是在婚后才得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自知道这个事实起的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重在保护无过错方,毕竟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恋人登记结婚后,才发现其患有无法治愈的重大疾病。

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例如患有重症精神病、传染病、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都有可能对不知情的配偶甚至下一代。

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如果离婚可能会遭受流言蜚语,或者由于患有的疾病方是基因方面的疾病,可能最终会为了孩子将来的考虑,而放弃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能剥夺了无过错方的一定的生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