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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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怎么填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于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过程具体告知如下:

第一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五险征缴岗办理将要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减少原因四险选择“转他区/转本区”,医疗选择“转往外埠”。

第二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外省(此步骤无需报盘)

参保单位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外省申请中断”手续。参保人持我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第一联、第三联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注意:

(1)险种勾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减少原因”选择“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注明“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省市”。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标注日期。

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此步骤无需在京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操作)

我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

邮政编码:100195联系电话:010-88506127

特别提示:

(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

(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当月办理完第一步业务后,次月5日—25日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已办理完第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

(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

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一、跨省转出跨省转出跨省转出跨省转出:

(一)办理时间:每月22日至25日之间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办理人员减少,减少原因:(四险)“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并提交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的手写手写手写手写书面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回接续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职工在北京参保的区县社保中心接到外省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邮寄至外省接收地社保机构。

二、跨省转入跨省转入跨省转入跨省转入:

(一)办理时间:每月2日至20日之间办理。

(二)办理条件:外埠人员需满足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户口在京除外。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员手续。并到“跨省转移”岗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职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医疗联系函》)。

3、职工持《医疗联系函》到原省市社保机构,开具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到原省市养老保险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养老凭证》)。

4、单位依据职工提供的《养老凭证》,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变更表》一并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接续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此函有社保中心邮寄至职工原参保地。

5、职工原参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6.北京参保区县社保中心接到《信息表》,确认基金转移到位后,办理相应衔接手续。衔接手续完成后,社保中心短信通知本人。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符合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北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二、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北京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北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北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及北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北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北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法律主观: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和个人账户的余额。如何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从统筹地区外调入南宁市参保单位就业,并随新就业的单位在南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应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如何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原南宁市参保职工,调往统筹地区外单位就业的,应先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南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哪些事项?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南宁市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在南宁市没有接收单位且户籍是南宁市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南宁市调往其它统筹地区外工作的,遵守其它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材料;三是国家、自治区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认政策,请参保人及时将《参保缴费凭证》送交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复印留存,以便今后政策出台后作为两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的凭证;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南宁市后,从次月起享受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办理期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客观: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和个人账户的余额。参保人从统筹地区外调入南宁市参保单位就业,并随新就业的单位在南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应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南宁市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在南宁市没有接收单位且户籍是南宁市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南宁市调往其它统筹地区外工作的,遵守其它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材料;三是国家、自治区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认政策,请参保人及时将《参保缴费凭证》送交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复印留存,以便今后政策出台后作为两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的凭证;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南宁市后,从次月起享受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办理期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如下(以浙江省为例):

关系转入:

1、申请人到社保提交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申请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函联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5、在接到相关材料及个账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及材料原样录入,并短信通知申请人。

二、关系转出:

1、申请人到社保提交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询个账信息;

3、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将《参合凭证》反馈给申请人;

4、收到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扩展资料: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网-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可以转回去。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

四、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

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

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附表3),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八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九条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