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受损后的残值,残值这个词估计受关注度应该不会很大,货物残值 的利用率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何为残值呢?保险标的会因为一些原因出现一些事故,导致标的有所损失或者完全不能使用,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情况非常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存留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称之为标的残值。那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应该归属于谁呢?这应该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决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相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会因为参与了财产保险而取得残值货物额外利益。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保险赔偿金后,理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不然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残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在保险标的残值权益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标的残值权益的转移是属于依法自动转移的。在保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即依法取得了保险标的残值的相应所有权益,不需要保险人声明对标的残值的权利主张,只要没有声明很明确的表示放弃,就依法取得了标的残值的相应权益。在保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没有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是不可以对该标的残值进行任何处置。
二、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即使是足额投保,当保险标的发生失窃等情形时,如果保险人在赔偿时扣除了“免赔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了一定的自负比例,则免赔部分或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部分,被保险人仍按比例获得对标的残值的部分权益。
三、在标的残值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的索赔权。如机动车辆盗抢险中,标的车辆经过三个月查寻无下落,在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被盗车辆被追回,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呢?如果双方的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领取被盗机动车(或者保险人只承担被盗机动车辆所遭受损失的那部分),则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取得对追回被盗车辆的所有权益。
当然残值货物的归属权也不是所有的都是千篇一律,根据每一份保险合同内的要求不一样也会使最终货物的归属权不同,每一份合同内的要求都是要建立在法律有效的基础上才能施行。在国外对于货物的残值并没有太大的关注,他们对有损坏的货物基本都是完全的销毁。在国内货物的残值利用率还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关于受损货物残值处理 的问题还是有不少的关注度的,回收公司、回收网站、残值处理网站 等。保险标的受损残值的归属权问题也就会慢慢的被大家认识、了解,标的残值权利的归属也会慢慢的成为热议话题。
你好,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因为保险公司的过错导致被保人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有责任对被保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具体为你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种方式是:协商。保险公司不会无理由拒赔,产生保险纠纷,先了解一下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分清双方的责任。如果确定是保险公司的责任,那么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合同的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协商、消除纠纷、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
第二种方式是:仲裁。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非常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上千种,而且条款内容也不一样。仲裁委员会从各个保险公司聘请了一批仲裁员处理保险纠纷,从而使保险纠纷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仲裁程序相对简单,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申诉环节,从而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
第三种方式是:向银保监会投诉。保监会开通了“12378”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保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会责成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并反馈。作为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保监会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当然,也可以登录保监会官网,提出投诉。很多投诉案件最终责成保险公司重新处理,保险公司会更加重视,有时为了声誉,也会做一些通融处理。
第四种方式是:诉讼。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打官司,这是最激烈的处理方式,通过法院依法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以上是我的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险的最高赔偿以你投保的保为限.实际损失小于保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在保险期限内,多次出险赔偿总以保额为限,赔完后保险合同终止.
关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事项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并强制征缴的职能。
拓展资料:
一,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了解: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二,保险理赔时需要遵循的原则是: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需要双方有契约精神,能够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2、实事求是原则。在面对不同理赔时,保险公司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又要合情合理。在评估事故损失时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及时深入现场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准确、合理,是指保险公司应正确找出致损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额度。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法,是判断什么情况下理赔、什么情况下不理赔,以及理赔多少的重要原则。
法律分析:财产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投保人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最后,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