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首先应该先看你的欠条上到底怎么写的,才能界定是否属于“约定不明”,如果不存在约定不明,才能按照下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问题来确定。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
一、基本概念
利息是指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利息是资金时间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从其形式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
二、银行利息的分类
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如何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计算欠款利息 5分
借款合同中有利息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无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5分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率,该利率可以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援,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三、对于利息税,一般民间借贷不缴纳利息税,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才缴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利息税。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欠款打官司怎样计算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没利息
高利贷太高不保护
诉讼案件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应按照当地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2007-11-01 17:23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三、例
2006年12月5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判令:
1、给付欠款595791万元及该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标准计付)。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490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
3、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7年4月1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2日履行完毕。
欠款汇总表(利率分阶段计算,就不细表了)
欠款专案金额
本金 595791
诉讼费 14908
保全费 3770
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29日) 77458.05
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12日) 21598.95
合计 713525.64
《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4月28日,将人民币最高贷款利率调整为6.39%。
假设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最后的履行还款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但是到了2006年4月30日后,甲公司还是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还款义务,乙公司在2006年5月1日后,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公司申请执行,假设甲公司是2006年11月1日履行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除了应当给付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欠款外,还应当支付乙公司迟延履行金人民币6390元。
......
法院认可的欠款利息是多少,违约金怎么算
利息和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执行。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约定利息的,到期未还款的,可以按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执行欠款的利息怎么算
执行中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件:具体计算方法
附件: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欠款利息计算(法院判决后)
请直接参照该档案计算,具体的期限等等以你的生效判决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储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院欠款利息怎么算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判决。
法院执行利息如何计算
1、“原告要求法院执行利息。法院可以不支援吗?”:
(1)如果你是要求法院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在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确定被告应支付利息的,执行法官不能执行。因为:执行,只能是执行判决书中已经确定的债务。
(2)如果你是要求法院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后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在你的执行申请中提出了请求时,执行法官一般应当支援;
但如果你没有申请:执行法官可以执行也可能不执行。
2、“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不支援?”:
(1)要求判决生效前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的,不支援。
(2)要求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只要你在执行申请中申请了,法院应当支援;如果没申请,可以支援也可不支援。
这样说能明白吗?原债务的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利息是不同的。
3、“利息方面在判决书哪里看怎么写的可以执行利息怎么写的不可以支付利息这个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打架”:
(1)在“判决如下”中应有:赔偿XXX元并利息。如果没有提及利息,就是不支援给付利息。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般没有利息,但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你可以要求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或判决书中确定的对方应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索要迟延履行金。具体如下: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