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终止法律援助。
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结案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天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所需的费用,并且资产状况不足以支付费用。
2、申请人在天津市范围内无定居地或者定居地不清楚。
3、申请人是天津市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境外华侨等特殊群体中等经济困难人员。
4、申请人的案件涉及保障人身自由、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涉外人员、环境污染等有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天津市法律援助热线是一个公益性服务,旨在让社会上有法律问题、困难的人们能够获得免费、便捷的法律援助,并促进公民司法权利宣传和教育。
天津市法律援助热线的电话是022-27371130,也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天津市法律援助热线”,进入官方网站获取更多法律援助信息。
天津市法律援助热线的服务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所提供的援助服务包括:就具体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司法程序指导。服务内容由律师或者其他法律行业人士提供,接受服务的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有偿或免费的方式获得法律援助。
此外,天津市法律援助热线还与法律机构、法律社会团体以及学校合作,开展“公民司法教育”,引导公民了解司法体系,加强司法信息获取,提高公民司法实践能力。
总之,天津市法律援助热线为解决社会上有法律问题、困难的人们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通过推广公民司法教育,促进民众对司法体系的理解与认知,使公民享有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