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年检一次,每年1月至6.31日止。
一年一验,四年一换,全国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年检,只要你取得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都相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期是10年,到期更换,原来是每年3月31日前年检,现在新规定,每年6月30日前要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有效期是4年,到期更换,年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有效期为四年,但是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0日需要验照贴花。
验照时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租房协议和店铺房照的复印件,最重要的是:
前置审批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检测报告等等,凡是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的东西,就都复印一份带着吧。
扩展资料:
年检程序:领取年检报告书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提交资料: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年度汇总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年检
3—5天
之内即可设立完成通过。可以登陆设立时候网站看一下核准结果,如果是半个月还没下来,可能是提供材料有问题。如果没问题,建议致电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执照名称咨询一下。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签订合同、刻制公章、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营业执照公示日期,按照营业执照年报公示要求,从1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业执照年报公示的期限,逾期营业执照则会被注册登记机关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营业执照的各类登记将会受到限制。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都要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报公示。因此,营业执照公示日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
现在不需要公示期了。
营业执照现在已经不需要年检了,只需要每年将自己的营业情况年度报告网上报送一次即可。我国目前已经实施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的政策。
相关法规: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等。
工商年报公示截止时间是统一的,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网-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工商营业执照年审的截止时间是每年6月30号,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相关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年审营业执照要准备什么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等。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