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力:既一旦做出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不会出现朝令夕改。
执行力:既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主体有法律依据执行此行政行为。
约束力:既行政行为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是:相对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扩展资料:
一、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
不是。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扩展资料
一、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
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有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拘束力不仅及于有关行政相对人,而且及于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但是拘束力对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起作用。
4.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执行力包含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完成任务的程度。
执行力对团队而言执行力就是战斗力;对企业而言执行力就是经营能力。而衡量执行力的标准,对个人而言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企业而言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