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相邻关系问题纠纷的途径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其主要是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邻居家长期饲养多条流浪猫狗,导致楼内卫生条件恶化,住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邻居的行为已对住户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判决其迁出宠物、清理虫害、并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张某住在同一栋老式单元楼内。近几年,张某持续将流浪猫狗带回家中饲养,最多同时饲养了十多只猫狗,远超出普通家庭饲养宠物的正常数量,且因张某不及时清理粪便,楼内卫生情况恶化,蚊虫、蟑螂、跳蚤大量滋生,异味弥漫,噪声扰人。双方曾多次寻求解决办法,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邻居迁出宠物、清理虫害、保持卫生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部分事实表示认可,其家中确实存在宠物多、环境脏乱、虫害严重的情况,但不同意原告所述的精神损害。
李某就其主张提交了执法机关到张某家中的照片、楼道环境照片、专业消杀公司对楼道进行消杀的照片。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到张某所在社区了解了相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了李某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李某要求张某迁出宠物狗、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非法、不正当地妨碍了权利人对物权行使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即为饲养宠物需要受到的限制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因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基于这一法理,各国法律均注意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在判定是否构成妨碍物权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是否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不可避免、是否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是否长期不合理地存在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如仅是特殊情境下偶然出现的非恶意行为,通常不会判定为侵害物权。
提醒
相邻关系纠纷是居民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形式之一,日常应注意在不对其他居民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度内开展活动。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居家时间延长,开展室内健身等活动时请多注意,发生矛盾及时沟通调整,保持邻里和睦、快乐生活。
向地方法院投诉。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关于相邻权纠纷怎么起诉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
邻里纠纷由归个部门管,要依据纠纷的类型而定。普通民事争议,可以自行协商昝,协商不成可向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争议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主观:
一、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纠纷
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相邻关系是指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相邻权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属于侵权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二、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特殊侵权
不属于的,特殊侵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造成的。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三、相邻权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区别
从侵权行为与相邻关系概念与特征来看,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不法行为,而相邻关系却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适法性;
侵权行为能够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法律后果,这种损害后果是不能容忍的,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相邻关系虽然也会使相邻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是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而相邻关系中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主观上并无过错;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人对于轻微妨害则有容忍义务,只有造成实际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
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纠纷?通过上文内容可知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侵犯相邻权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属于侵权纠纷。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