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支付给离休干部近亲属的死亡抚恤金一般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一般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改枯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悉渗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睁歼脊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法律分析: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这里说的工资待遇,实际上主要是指离休干部的死亡工资待遇。离休干部主要指1949年以前参加革命的人员,才能拥有退休工资待遇,离休干部待遇,依照国家相关单位的要求,这一工资待遇还是挺优厚的。
早就在2007年,当年的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下发文件就有关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难题,专业发民政部门发(2007)64号文件,即《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按这个文件规定的奋斗精神,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依照下列规定执行:英烈为自己死前80月标准工资或基本上离退休费,因公殉职为自己死前40月标准工资或基本上离退休费,病逝为自己死前20月标准工资或基本上离退休费。派发一次性抚恤金需要经费预算按现行方式处理。
按这个文件信息要求,离休人员病逝之后,一次性抚恤金为自己死前20月基本上退休费,自己基本上离退休费,即自己退休时计发的最基本离退休费与本人退休后历年来按国家规定的提升的最基本离退休费总和。因为许多离休人员,在退休时,是依据自己实际收入总额的100%进行计算的,这一部分就是属于最基本的退休费,退休之后,我国历年对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作出调整,在其中针对建国前参与的负责人,调节提升的占比是非常高的,因此在测算一次性抚恤金时,是依据老年人最终发放的退休费做为计发数量。
除开一次性抚恤金之外,也有丧葬补助金,针对丧葬补助金标准的,全国各地不是统一的,必须亲属资询当地退休干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离休干部的这一部分花费,假如本地纳入到社保统筹的管理,是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和申请办理,假如离休干部花费做为单列的地域,一般是由本地党组织的老干部局会与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必须注意的是,一次性抚恤金通常是针对离休干部死前立即供奉的直系血亲领到,其实就是离休干部的另一半或者未成年儿女,或者死前借助离休干部日常生活供奉的直系血亲,一般慰问金不属承继的范围。
总的来说,做为十堰市的离休老干部,假如归属于病死的属于非因工死亡,享有的是非因工死亡待遇。就现在的政策,非因工死亡工资待遇仅有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二项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