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质证意见(污染环境罪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qq745048485 2024-11-30 阅读:1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污染环境罪质证意见(污染环境罪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当事人举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勘验、鉴定的;

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取证的线索不明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七、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意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二十一、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十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法妨碍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1、犯污染环境罪的,一般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2、存在严重情节的,追究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3、存在法定特别严重情节的,则追究其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一)【自首】【影响判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积极配合】【影响判刑】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三)【坦白案情】【影响判刑】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四)【诉讼权利】【权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一)【程序合法】【影响诉讼时间】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二)【刑事会见】【影响全案】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三)【取保候审】【合法权利】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庭审阶段(一)【回避】【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三)【质证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五)【遵守庭审规则】【当事人的义务】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判刑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董XX在武城县城区第二棉厂北的一平房内,给山东XX公司和河北省XX公司生产的中间板、球芯镀铬,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第二棉厂院内的空地上,严重污染了环境。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其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88.2mg/L,废水排放处土壤中铬含量为3.34%。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董XX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至指定地点后被传唤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XX、王XX等的证言;3、被告人董XX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XX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要求对被告人董XX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董XX在武城县城区第二棉厂北的一平房内,给山东XX公司和河北省XX公司生产的中间板、球芯镀铬,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第二棉厂院内的空地上,严重污染了环境。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其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88.2mg/L,废水排放处土壤中铬含量为3.34%。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董XX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至指定地点后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K37142XXXX0201XXXX0020现场勘验笔录一份,附有中心现场平面比例图一份、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及现场照片13张,证实了被告人董XX的电镀加工厂现场勘查情况。

2、检查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董XX的电镀加工厂内机器、设备、物品、电镀用料、污水排放的情况,以及对被污染的土壤、污水的取样情况。

二、鉴定意见

NO:SFW144931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一份、NO:SFW144932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一份(附有提取笔录和样本取样照片),证实送检的董XX电镀加工厂车间南侧排水处的土样铬含量为3.34%;排水口处污水中的六价铬含量为88.2mg/L。

来源:法律168浏览:112次1998-12-7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公诉机关: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靳守邦,局长。

委托代理人:

贾新民,山西省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余忠元,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副局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解蒲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

席公民、陈军,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

牛耕,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健,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质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

杨军武,男,50岁,山西省运城市人,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负责人。1997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王践、张银玉,山西省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引黄管理局)、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库管委会)和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军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要求被告人杨军武赔偿该单位41万方水被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24.6万元;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要求赔偿该单位为清除水体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杨军武已经赔偿的3万元,还应赔偿434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该单位的营业损失及清除污染费等共10.96万元。

被告人杨军武承认天马纸厂的污水曾经流入引黄干渠,但是辩称引黄干渠放水时,该污水已经被排除干净。樊村水库和供水公司供水系统被污染,并非该厂污水所致,责任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不应直接向我索赔。事发后,我为了城市早日恢复供水,才分别与引黄管理局、水库管委会达成协议,出资排污和赔偿损失,并非自愿承担责任。

杨军武的辩护人辩称,引黄管理局是在杨军武排污后,总调度才下令放水,这说明此时污水已经排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另外,引黄管理局知道有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既不采取任何措施,也不通知供水公司,因此造成城市供水系统被污染,引黄管理局是有责任的。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与杨军武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马纸厂是被告人杨军武于1993年开办的独资企业,设立在利用黄河水灌溉农田和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的引黄干渠附近。该厂自投产以来,一直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都积存在工厂附近的坑里,靠自然蒸发、渗入地下或者排入引黄干渠。天马纸厂因向引黄干渠中排放污水,曾经受到引黄管理局的经济处罚。

1997年10月上旬,天马纸厂的污水坑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里,将壕沟中的引黄支渠(当地人俗称斗渠)淹没。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军武在明知壕沟里积存着大量污水的情况下,指派该厂工人郑武强、杨新红,以修理引黄干渠闸门启闭机上的传动齿轮为由,借故将闸门提起,致使壕沟里的部分污水流入引黄干渠。10月15日上午,引黄管理局五级站站长刘自强发现干渠内进入污水后,找到该厂责令杨军武即时排除污水。杨军武虽然采取了排污措施,但是未能将污水完全排净,亦未将闸门堵严。当天下午3时许,引黄管理局五级站开机通过引黄干渠向水库管委会管辖的樊村水库供水两个多小时。10月16日早6时许,当引黄水流入樊村水库时,引黄管理局工作人员看到有大量污水同时进入水库,库存的41万方水被污染,遂逆流而上查看,发现污水来自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此时,原来被污水淹没的引黄支渠已经露出,壕沟里的污水也所剩不多。

由于引黄管理局在发现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未能及时将此情况通知水库管委会,因此水库管委会又将被污染的水供给供水公司,使该公司的供水系统被严重污染。为避免发生饮水事故,供水公司只得将北城区的供水中断三天。

引黄管理局供给樊村水库的水共计41万方,价值24.6万元,已被水库管委会拒付水费。水库管委会为清除污染支付各项费用73495元,后将41万方被污染的水以3.6万元卖给运城盐化局。扣除所卖水费,水库管委会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7495元。供水公司因污染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6万元,其中有2000元是为清除污染而购置特种工具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杨军武已经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各赔偿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自强、薛兵、张广跃、王加良、张科民的证言;2、水质污染监测鉴定结论书;3、运城市价格事务所关于经济损失的估价报告,樊村水库库容曲线图;4、引黄管理局电话记录;5、供水公司关于停水、供水的通知;6、运城市环保局解州监理所关于责令天马纸厂停产的通知;7、购药剂等费用的发票,帐目,领条等;8、关于天马纸厂污水池、壕沟、引黄干渠积存的污水及樊村水库被污染的录像带;9、引黄闸门启闭机上更换的破旧齿轮两个;10、被告人杨军武对事实经过的供述及其有关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质证,法庭予以确认。

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军武从事造纸业,应当清楚挥发酚是有毒物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庭审查证,流入樊村水库的有毒污染物源于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杨军武在刑法施行后,仍然违反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严重污染了水体,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引黄管理局是在引黄干渠中的污水排净后才下令放水,樊村水库被污染并非杨军武行为所致,因此杨军武无罪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因杨军武的犯罪行为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军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中,包含购置特种工具的2000元费用,鉴于该特种工具是供水公司必备的工具,况且仍可正常使用,杨军武可以不予赔偿。供水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主要原因系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是引黄管理局未能及时通知,亦有一定责任。刑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三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与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该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引黄管理局承担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运城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7日判决:

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军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损失24.6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水库管委会经济损失37495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军武不服,仍以原辩解理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也以赔偿数额少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军武上诉并未提出新的理由;上诉人水库管委会所提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均不予采纳。据此,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