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楼房遮阴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有规定,具体如下:
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四章第八点,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四章第九点,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扩展资料
采光权的维权主体: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采光权的关键: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采光权,不光指现在房屋的建设除了要考虑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还要综合考虑房屋的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是否符合现代人们的健康生活理念,那么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一、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生效)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6、《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实践中关于采光权的法律适用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发现我国在多个法律、法规条文中均提到了采光权这一概念,而对于具体的采光权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中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但是具体实践中是否达到了上述标准,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督执行,也许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想要了解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一、农村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1、农村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2米以上。从安全、采光的角度来说,新建的房屋必须要与邻居的房屋距离至少有2米以上,这样才能保证邻居之间的房屋互不影响。如果紧挨着建的话,是很容易导致邻居房屋结构破坏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二、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采光权的标准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关于采光权的赔偿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采光权的赔偿一般考虑被侵权人房屋贬值情况、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因素。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等相关法律知识。建筑之间的采光权距离多少米在法律上其实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要符合基本的规定,否则就会影响房子的采光和居民的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