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扩展资料: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提前退休申请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确定;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四、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重新上报全部申报材料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事项范围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5)区(县)社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6)经审批予以通过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在《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处签署意见,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
(7)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明确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的具体名录: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劳动局公布的最新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包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危险物品作业:
包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另外,特殊工种还包括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对用人单位的性质也有要求,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马晶晶则认为,如今我国企业性质已发展为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等多种形式,用工形式和职工身份同过去相比发生了极大变化,仍以单位性质作为基本条件,显然不符合现实需求。此外,目前流传的各种版本的特殊工种名录,“更多是非官方的整理,具体哪个工种属于特殊工种,需要根据相关文件去核实。”沈建峰对记者说,特殊工种的认定与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等相关,涉及特殊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险负担平衡的问题。
他认为,在社会保险社会化的背景下,“需要《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制度配套。”比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
含义为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健康或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