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指的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它是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一种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的,债务人得因此从而免责。
【法律分析】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一般都是法律法规所明定的。严格责任本身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然而过错责任又常常是以推定方法来确定其过错,并且对被告的抗辩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的话,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似乎看起来很难进行区分。尽管如此,二者的区别依然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就是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要求非违约方就违约方的过错进行举证,而严格责任则并不要求非违约方对此举进行证,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违约方自己进行反证。其次免则事由的不同:适用于过错责任,那么发生意外是可以使债务人免责的,而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了意外事件,合同债务也不可以免除。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需要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是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比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的过错、受害人自愿去承担风险、第三人的过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如下: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一、性质不同
1、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
(1)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特点不同
1、严格责任原则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扩展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格责任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