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参考答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一,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免责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受害人同意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从语义上讲,是指某人对某一事实或者行为作出的允许或者承认,是一种意思表示。在侵权法上,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对其受害作出的允许或者承认。按同意的时间顺序看,受害人同意可分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预先的同意,侵害进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后的同意。受害后的受害人同意就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受害人自愿承认并接受该受害结果,而免除侵害人的责任,实为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涉及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不属于侵权行为法上通常所指的受害人同意范畴。只有在侵害后果产生前的受害人同意才能对侵害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受害人同意。
鉴于此,我们可以对受害人同意作如下定义: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对将来发生的损害作出的自愿承担的意思表示。
例子:
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所谓明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明确的通过言语或文字同意他人针对自己的特定行为或特定损害后果。例如,明确告诉他人可以烧毁自己不希望保留的信件。而默示的同意是指,基于受害人特定的行为而推断出其对他人针对其所实施的特定行为或损害后果的同意。例如,伸出手臂让护士抽血。此外,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者单纯的沉默。例如,一个女孩对他人发出的谈恋爱的建议保持沉默,此后不能起诉对方进行了恐吓。
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包括以下几项要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真实的、自愿的;受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能够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或抗辩事由,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同意既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形态关注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不是行为的表现,而是行为的结果,即侵权行为发生并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求符合构成要件之后,所应当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行为的后果。它与侵权行为型别不同,侵权行为型别研究的是行为本身;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同时,它也与侵权责任构成不同。侵权责任构成研究的是依据什么样的准则,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责任构成之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体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形态表现的是侵权行为后果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侵权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四、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型别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③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④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⑤侵害智慧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免责事由1)高度危险作业
2)污染环境责任
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地面施工责任
2)建筑物侵权责任
高空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仅一种: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仅有过失,仍由作业人承担责
任。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负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有三种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地面施工责任中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主观上无过错,免除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而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后者应依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解决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建筑侵权责任中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自己无过错,则免责。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如在有承租人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之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饲养动物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伤人的(如东北虎伤人)或损害财产(如熊瞎子毁坏农民庄稼),则由国家负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之过错
2)第三人过错
3)若受害人或第三人仅有过失的,只能相应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有什么区别?我国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没有侵权行为法。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智慧财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是采取一次完成的方式,而是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方式,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在物权法制订之后将要制订侵权行为法。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侵权行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的需要。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对财产权进行全面与充分的确认,这就迫切需要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法对财产权提供更充分的保护。可以说,侵权行为法是保护权利的法,也是保护合法利益的法,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免责事由包括: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当事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五)他人造成损害的。
非法定免责事由如下:
我国的侵权法中,经常采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
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将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什么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法定的免责事由的详细
要是指不可抗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害结果,不是犯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学说继受德国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将抗辩事由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抗辩事由的成立必须具备一下要件:
(1)对抗性。即这种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已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作为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法定性。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阻却违法的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阻却违法的事由作扩张解释。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方位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危险具有紧迫性。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与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一下方可构成抗辩事由:
(1)受害人有意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未被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5.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外来原因是指行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原因。作为抗辩事由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1.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条件包括:
(1)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既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派生的,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2)不可抗力是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3.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一下集中情况:
(1)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第三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