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大赦,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参与某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特点是:既赦其罪,亦赦其刑,也即罪与刑同时免除。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其罪。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的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由于宪法没有规定大赦,相应地,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即是指特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后来又先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被认为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过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综观我国实行的七次特赦,可以发现,我国的特赦具有以下特点:
(一)特赦的对象是成批的罪犯并且主要是战争罪犯
(二)特赦的条件是犯罪人在服刑的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三)具体处理方式因人而异
(四)特赦履行严格的程序
(五)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其刑
近年来我国再没有进行过任何特赦。国庆60周年和赦不赦犯罪没有关系。而且也没有法律和政策上可以找到特赦的条文。所以不可能有特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1“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分析
新时期特赦意义是什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此举从政治意义上来说,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从法治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可以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此次特赦特点是什么?
此次特赦有两个特点。一是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对话
“重启特赦是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表达”
对话人: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多次建议我国启动特赦制度。
“目前具备重起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为何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启动特赦?
刘仁文: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特赦,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国庆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殊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
“文革”结束后,我国走向法制治国的轨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宪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规定,特赦的程序是什么、怎样启动、特赦的标准是什么,法律都没有涉及。
改革开放后,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长快,采取了三次“严打”,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跟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多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时宜。
直到2000年后,我国的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到“宽严相济”。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了起来,具备了重启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现在我国重启特赦制度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刘仁文:回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现在重启特赦制度,展示出我们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更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而且,这次特赦不同于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特赦,是依法治国的更高层次的一种表达,有利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意义是以宽济严”
新京报:你从1999年开始就建议重启特赦,当年是否引发过争议?有没有人不理解?
刘仁文:法学界人士有不同观点,都比较温和,会发文商榷。不过有些人找到我的邮箱,给我发邮件,说“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则就不配当一个法学家”,措辞很尖锐、很严厉。这样的邮件,反而引发了我的思考,为什么有人会对特赦制度有误解?我们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对特赦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新京报:现在还有人向你提出质疑吗?
刘仁文:现在还是有人不理解,认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传递了所谓的“错误信号”。法律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托马斯·阿奎那讲过一句话: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法谚曰:“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运用好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新京报首席记者王姝
哪些人曾被特赦?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