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包括:①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②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③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④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1、权利保障,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
2、国家责任,即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的多方面责任;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将效率寓于公平,在社会保障领域实现更高境界的公平;
4、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即二者在制度上和功能上的互补作用;
5、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指国家最低保障、企业基本保障和个人资源储蓄补充保障的协调运作。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2、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3、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4、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5、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是指为保证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采取的社会互助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2、保险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保障原则
2、普通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原则:
1.强制性原则,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那么,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有哪些?
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⑴社会保障法是高速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⑷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本文将介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并探讨这些原则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