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用什么枪 中国死刑用什么枪最多

qq745048485 2024-11-30 阅读:1

枪决使用的都是步枪,弹夹里面只有一发子弹,执行死刑的枪手有三名,主枪手,副枪手以及监督员,其中主枪手跟副枪手的枪里面都是一发子弹,监督员是使用手枪,子弹不止一发,死刑执行的时候,正常情况下,主枪手基本上一枪就可以解决问题,副枪手补枪的机会都非常少。

中国死刑用什么枪 中国死刑用什么枪最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执行用的是什么枪呢,使用的是步枪,在上个世纪下半叶,我国大量装备了56式步枪,在执行枪决的时候,也是使用这种步枪进行,特别是在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使用的就是56式半自动步枪进行,主枪手射击后转身离开,法医检查是否死亡,没有去世副枪手上去补枪。

或者主枪手枪械发生故障没办法使用,也是由副枪手上去执行,56式半自动步枪是使用执行枪决最多的枪支,因为跨越了三次严打,执行的死刑犯枪决数量太多了,对着后脑勺或者心脏就是一枪,绝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上都是一枪解决,少有补枪的可能性。

毕竟补枪的杀伤力大,7.62毫米口径打到人身上,特别是重要的核心部位,一枪的杀伤力足以让一个人瞬间死亡,毕竟是仿制苏联的SKS半自动步枪,威力非常巨大,用来执行死刑打在重要部位,基本上没有活着的可能性,这种步枪直到九十年代末期开始才被81式自动步枪取代。

81式又称八一杠,是中国第一代自主研发的神枪,八十年代初大量投产,在对越自卫反击战当中就有使用这种武器,同样是7.62毫米子弹家族成员,取代了老迈落伍的56式半自动步枪,同样在死刑现场也取代了56式,成为了近二三十年来枪决的主要枪械。

使用步枪进行枪决,原因在于补枪的威力大,以及杀伤力强,而枪决的要求是一枪结束犯人性命,短时间内死亡减少痛苦,像冲锋枪或者手枪都没有步枪的这样杀伤力,没办法有效一枪解决问题不让犯人半死不活的肉体挣扎的痛苦,补枪的杀伤力足够,只要打的准就可以做到一枪解决,所以枪决使用步枪。

就算1997年引进注射后,不少地方开始使用注射来取代枪决,但是呢还有不少地方还在使用枪决进行死刑犯行刑,因为国家并没有规定说执行死刑一定要使用什么方式,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选择,有的使用注射死刑,有的使用枪决,使用枪决的有的是打后脑,有的是打心脏,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枪决时是执行者使用56式半自动步枪,配备7.62毫米的子弹,另外旁边监督的监管员也会配备一把54式手枪。行刑人员结束任务后,监管员会上前查看并进行补枪,双重保险以确定死刑犯不会逃脱。流传说,为了保证一枪毙命,基本上把弹头磨平了。

不过,子弹是有价值并且属于国家的,所以被枪决的死刑犯还需要提前购买子弹。如果死刑犯有家属的话,就由家属支付子弹的费用;没有家属的,则从死刑犯的个人财产中扣除;要是死刑犯没有家属,又把个人财产充公了,这种情况下,才由国家支付这一笔费用。

执行死刑用什么枪

1、56式半自动步枪,配备7.62毫米的子弹

2、中国1956年式半自动步枪,即56式半自动步枪,简称“56半”,是苏联SKS半自动卡宾枪的仿制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支制式列装的半自动步枪,和56式班用机枪、56式自动步枪统称56式枪族。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第一支制式列装的国产半自动步枪,和56式轻机枪、56式自动步枪(又称56式冲锋枪)统称56式枪族。56式半自动步枪是步兵使用的单人武器,它以火力、刺刀及枪托杀伤敌人,使用枪弹:中国56式7.62×39毫米步枪弹,有效射程达400m,集中火力可杀伤800m内集结之敌人。装上专用的发射器还可发射枪榴弹。执行枪决时是执行者使用56式半自动步枪,配备7.62毫米的子弹。枪毙罪犯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即法警来执行的;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以交给武装警察,即武警执行。虽然规定是由法警来执行,很多地方还是交由武警来执行。执行死刑采用的是步枪,一般是将枪口顶住死刑犯的后背心,有地方是对着头开枪。一般刑场会配备正副两名行刑手,如果真的出现一枪打不死的情况下,由副射手步枪进行补枪。

枪决有两种:

1:多在农村,由当地部队派人在田坎上执行(这些人为了显枪法,通常用绳子捆绑死囚,并在死囚背部心脏位置打上死结,25米开外一枪过去,死结被打掉,死囚双手散开在地上挣扎半天才死掉,也有吓死的),2:在城市,地点不同,采石场,靶场,行刑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