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分别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
36、受贿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死刑规定在48,49,50,51条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其中48条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也有核准的权利
49条规定了死刑的限制条件,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家察院的司法解释。
50条规定了死缓的相关制度
51条规定死缓刑期的计算问题
在第一部刑法里就有了,死刑规定在48,49,50,51条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其中48条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也有核准的权利
49条规定了死刑的限制条件,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家察院的司法解释。
50条规定了死缓的相关制度
51条规定死缓刑期的计算问题
我国刑法中死刑的罪名一共有46个,分别为:
1.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92条)、强奸罪(第236条)、绑架罪(第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抢劫罪(第263条)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暴动越狱罪(第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投降罪(第423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扩展资料
统一死刑的标准:
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