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司法解释(定金和订金司法解释最新)

qq745048485 2024-12-01 阅读:1

订金是指预订所付的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和订金司法解释(定金和订金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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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而没有法律效力;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2、二者的功能不同。3、二者的作用不同。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4、支付方式。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