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税号是一样的。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即:三证合一后的纳税识别号(税后)= 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税号
1.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终生不变的数字密码,很有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2.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都可能有一个独特的、税务部门准备的终身数字代码,以确认他的身份。
二:税号的编码规则
1.收到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地区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由 15、18或 20位代码(字符类型)组成。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其中主代码与校验位之间的“-”符号省略,不打印)和一个6前面挂着一共15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他们的“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代码,9-10位为行业代码, 11-15位为本地自设序列码。
2.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号+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外国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应使用其国家加护照号码。
注:18位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规定所有与数字混淆的字母不包含在代码中(这些字母不用于代码中)。这些丢弃的信件是iozsv,所以开票时要注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
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
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使用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纳税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
纳税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一样,要分情况,情况一:如果企业没有做五证合一,那么企业是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面显示的是注册号。情况二:如果企业已经办了五证合一,就没有税务登记号了。税务登记证跟营业执照合为一张证件了,既然是一张证件,那么纳税识别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了。
二、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三、国税函规定有哪些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对于以后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清分方法,文件中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将采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数据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
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
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使用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