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营业执照的办理,具体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五条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需要营业执照。开二手车经纪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二手车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流动资金,会相应的维修装潢等专业技术,还要了解熟悉四周的二手车市场、进货渠道、价格行情,有一定面积的营业场所,除办理上岗证、工商证、税务证等,还要到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所以,需要到工商局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开公司才可以卖二手车。按现行的法律法规个体户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做二手车的。
办理二手车营业执照申办人可携带以下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上岗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相关手续的条件,具体如下:
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的交易市场场所地址一致,经营范围有“市场经营管理或市场经营服务”事项。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交易场所必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设置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三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能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的理解是,前置许可办理方式,所谓前置许可,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先取得许可,凭许可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前置许可的基本的步骤就是:先向政府规划院相关部门申请并批准,然后到工商局,凭政府批文办理市场登记,然后再到税务局凭工商《市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执照,申请交易票“开票权”,然后交管部门会凭税务发票办理过户手续!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最新扮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64号
为了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建设,按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予以用地等政策支持。
各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程序执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交易车辆停放等经营场地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鉴定评估、纳税、保险等经营服务条件,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扩展资料:
做二手车业务需要注意
1、重新定位。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个层面,二手车在整个经销商集团业务当中就应该至少是汽车流通循环当中的换车环节,甚至可以作为与新车并列的平台业务,经销商集团对此要有清晰的定位。
2、第二个层面是从二手车业务本身上,应该分成四个部分:生产、流通、销售、服务。这四个部分里的每个部分都有不同的要素,生产要有生产要素,流通要有流通要素,销售要有销售要素,服务有服务要素。
只有这两个层面的定位清晰了,才能出来策略,比如打算怎么做,应该怎么做,投入多少力量,在哪个地方发力,什么时候发力等等。所以重新定位放在第一位,是至关重要的。
基础能力提升。定位清楚之后,不同的经销商可能选择不同的方式。由于不同经销商集团的条件、品牌、经营方式、所处的地方市场都不一样,所以会有二手车业务经营方式上的差异。
对于具体的4S店来说,首先是具备人财物,还有管理服务流程等等,这些是基础。接下来是车源端的入口能力、制造端的能力、流通端的能力、销售端的能力、服务端的能力加强,形成一个流通循环,最后还要面临自身二手车业务和其它业务协同能力加强的问题。
3、综合化和专业化。要处理好4S店和专业二手车机构的关系。4S店经销商集团关注的业务角度太多,目标太多,专注、专业度都不够,所以很多经销商集团为了弥补专业度,为了增强专注度,成立二手车专业机构,和4S店形成一个互补。据我们分析和平时沟通的结果,大家陆陆续续在走这样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