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1、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2、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3、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资产保全是指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
我国民营企业仍然习惯于汇兑、银行汇票和托收承付等传统结算工具,传统结算工具除具有支付功能外没有信用和融资功能。在资金短缺的民营企业中,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很有必要。除发挥其支付功能外,更要通过票据的背书、承兑、贴现、质押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信用和融资功能。
要充分发挥商业票据的各种功能,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是票据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促进商业交易,清偿债务的客观需要。主要是要解决好商业票据开出的平台降级问题及承兑上诸多限制,使商业票据结算在结算体系中占比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扩展资料:
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义。正确、及时地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执行仲裁裁决都有重要意义。
从案例讲起比较好理解。
去年亲身经历一个交通事故案子,车被甲方车撞了,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并把甲方车扣了,但甲方迟迟不愿付钱修我方车,届于交警部门只有扣甲方车三天限期,所以建议我方去法院申请对甲方车申请保全,把甲方车扣着,不怕甲方不掏钱给你修车。
于是赶紧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资料时,才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时,自己方要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就不受理,好在当时我提供了车辆担保,总算有惊无险地过去了。
假使没有东西作为抵押在法院,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甲方将他的车从车管所提走,而自己的车还要自己掏钱修,还得找他们保险公司去索赔,真的好麻烦。
由于申请人非常有可能无法提供担保,比如资金紧张(无有价值的东西在身边)、时间紧迫(万一过了交警方三天期限人家就要放车)等情形。
如何防止这种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害的,而债权人又无可担保的情形下,那该如何办呢?
现在有一种新型消费型保险,就是“财产保全保险”,这是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新推出的一个险种,在你无法提供担保,自身合法权益即将受损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你提供这份担保,法院即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债权方财产担保,从而进行财产保全。
并且,如何你在申请执行的财产后面发现是弄错了,而对被执行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也根据该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种错误一般不会发生。
这个财产保全险的意义主要还是在于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当然前提是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