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第一、给予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如果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则有个人承担。个人债务包括第一、一方的婚前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比如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另一方面,夫妻债务如何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内部协议只能对内,不能对外,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双方来偿还这笔债务,一方只能事后再向约定承担的一方追偿。
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 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看实际的债权人和离婚时双方的协议,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离婚后需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也与很多因素有关,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夫妻中一方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离婚后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中的债务是共同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论是夫妻中哪一方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都有偿还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务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比如说两个人共同买房贷款,两个人是共同的偿还,人在离婚以后他们也需要共同偿还银行的贷款,除非做出另外的约定或者更改,不然这就是共同债务。
离婚时债务要分割
在离婚的时候不但要分割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也要进行分割,债务到底属于哪一方需要谁来承担这个债务的偿还权,都要在离婚协议中说清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离婚后双方因为债务问题而出现纠纷,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可以确定一下债务到底是归属哪一方的对方有没有偿还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承担债务,需要做出什么样的让步,这些都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一致以后,把结论写到离婚协议中。
离婚后的债务在做外部确认
在婚姻期间一方欠了很多债务,但这是属于两个人的共同债务,对于那些债权人来说,他会向夫妻双方共同讨要,不会因为离婚而结束,所以在离婚时分割完债务就要与债权人做进一步的沟通,要让对方知道他的债务归属了哪一方,以后男方或者女方不再承担债务的偿还权,只有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后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才会生效,如果不能得到债权人的认可,那么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债务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扩展资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