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3、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这一法律一共由七十四条法律条文组成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订时间是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施行时间是2009年5月1日。
修订情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