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
一、立功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立功
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
(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
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认定。
认定其他立功的关键在于确认犯罪分子所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表现是否“突出”。至于何为“表现突出”,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代出还有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同案犯,但经审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同案犯的证据不足,但是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者另有犯罪行为。因为从客观上看,犯罪分子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2)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立功表现,但又畏罪潜逃或者在羁押期间脱逃,后被抓获归案的,也应认定为立功。因为立功的本质不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悔罪态度而是客观上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既不以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悔罪或悔改为成立要件,也不依赖于自首或者自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等条件而存在。
2、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并重大立功的认定
在前述认定立功的基础上,还应当区分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和自首并重大立功,因为三者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立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并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因此,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三个,第一个是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个是案件是否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第三个是犯罪分子是否对国家和社会的有其他重大贡献。除此之外,学理上提出的其他标准都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如何认定“重大贡献”,学理上可以探讨、司法机关可以总结归纳一些具体的操作标准。
二、立功的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究竟司法实务中,立功如何认定?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有所了解吧。要知道在我国,如果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而如果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立功,建议此时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最好还是请律师来进行辩护。
重大立功的认定如下: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5、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立功构成的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立功表现注意如下: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既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协力抓获的行为;
2、已经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户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与其共同犯罪行为有关的电话号码、联络暗号等,且为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为其如实交代共同犯罪事实来看待,不宜另行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3、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亲属,其亲属据此查找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并协助公安人员抓捕成功的,可以认定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4、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另行交代自己窝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的,一般应当认定窝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检举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酌情从宽处罚。总之,嫌疑人、被告人有提供相应的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的抓获其他的同案犯,或者对案件的侦破有一定的帮助,但经过认定可能这并不属于立功,自然也就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就有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线索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程序主要有:
1、审核评议,由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
2、审核情况并进行记录。
3、拟定提交材料
4、审核材料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立功的认定标准包括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立功启动刑法程序
1、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
2、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3、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
(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
4、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认定立功要注意哪些问题
1、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下列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3、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刑事案件中的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立功人带来好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可以说是双赢。认定立功的时候,需要对立功的认定程序、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等综合把握,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所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必须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以以立功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由谁来具体认证属实,即立功的认定权由谁来行使,是适用立功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立功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属实无疑,但这一判断未免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刑机关等,分别行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职能。这就涉及立功表现具体应由哪一个或哪几个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问题。而且从实践当中来看,立功表现的认定,还有可能需要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参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