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特殊门诊办理的流程如下:
1、确认是否符合大病特殊门诊的条件。需要确保患者所患疾病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疾病门诊治疗范围,以及门诊费用已经超过了规定比例。
2、到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大病特殊门诊申请。需要携带患者的医保卡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患者的疾病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3、审核和报销。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
大病特殊门诊办理需要的资料如下:
1、医院出具的大病特殊门诊证明书,该证明书需要包含患者的姓名、疾病名称、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信息;
2、患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医疗发票、处方单等医疗费用证明文件;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大病特殊门诊办理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在办理前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同时,在办理大病特殊门诊时,需要确保患者所患疾病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疾病门诊治疗范围,以及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规定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门诊患者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书。
2、门诊一楼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两位专家签字并盖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一寸免冠照2张。(新增病种准备1张)
5、医保卡原件(新增病种还需要带原来的大病本子)
6、办理高血压需门诊病历上至少3次不同日期高血压值复印件。
办理糖尿病需空腹血糖≥7.0mmol及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或糖化血红蛋白≥6.5%。办理类风湿性关节炎需X线检查及特异性检查结果异常(类风湿因子阳性等)。以及证明此病请的相关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
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及相关病历资料(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市精神卫生中心或者重医附一院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本人不能参加鉴定的,由所在街道、学校在申请表上证明、经区居民医保中心批准后,可由亲属将申请人资料报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好后,参保人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中国人民社会保障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大病卡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以青岛为例,办理大病需参保人员符合大病门诊要求,具体办理条件如下:
1、门诊大病业务申办:黄岛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申报病种在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申请材料符合门诊大病评审标准。
2、门诊大病即时办理:黄岛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申报病种在23个即时办理病种范围内、申请材料符合门诊大病评审标准。
需要材料:
相关病种的近期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治疗记录、相关用药发票明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患者本人的社保卡、一张一寸照片,代办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一)门诊大病业务申办:业务人员按照相关政策依据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申办材料齐全的进行系统登记,将回执单给予申请人,并定期将申报材料提报初审。经初审、复审通过后,业务人员对复审通过的信息进行门诊大病待遇核定、门诊大病证信息复审。申请人持门诊大病业务受理回执单领取门诊大病证。门诊大病申请表与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存档备查。
(二)门诊大病即时办理:业务人员对申报材料按照门诊大病资格准入标准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对申办材料符合门诊大病即时办理评审标准的进行系统登记。经门诊大病待遇核定后,为申请人发放门诊大病证。门诊大病申请表与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存档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网-门诊大病资格申办服务服务指南
一、大病卡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及相关病历资料(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市精神卫生中心或者重医附一院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本人不能参加鉴定的,由所在街道、学校在申请表上证明、经区居民医保中心批准后,可由亲属将申请人资料报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好后,参保人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中国人民社会保障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大病卡办理。
二、办理需携带的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卡,或社保卡(有照片)。
2、《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
3、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一、大病卡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需符合相关险种规定大病登记范围的: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大病卡办理注意事项:
1、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不同,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门诊大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多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
2、在办理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杜五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3、门诊大病医疗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之日起计),超过6个月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4、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期限可以酌情延长6个月。恶性肿瘤病人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的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为5年。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医保_如何办理门诊大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