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存在死刑的必要性。首先还是因为国家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如果贸然取消死刑,出现类似上述事件的时候,很多人就会按照“以命偿命”的观念,私下去解决,这样其实就会造成社会更大程度的混乱。第一个就是国家的人口基数过大,第二个就是犯罪率其实还是很高,如果取消死刑的话,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震慑,如果犯罪率增加一个百分点,既会导致监狱的负担加大不少,还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伤害。没有死刑来制约的话没想到这么严重,正是因为目前废除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保留死刑,所以国家在现行阶段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分析:第一:民意反对废除死刑呼声较高,贸然废除死刑将会引起民众的不满;第二:废除死刑后尚没有可以代替其惩罚犯罪的极刑,不利于打击犯罪;第三:废除死刑也就意味着大部分犯罪将会以自由刑的方式进行惩罚,而当今中国监狱资源紧张,废除死刑只会加重监狱的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一直以来可谓饱受质疑,尤其是人文主义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人注重生命权的存在,在当前全世界的国家中,也有部分国家已经废除过死刑。那么死刑的存在有什么意义呢?是否要废除死刑呢?
首先,死刑最大的意义就是为了震慑那些走极端路线、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分子。通俗理解来讲就是危及到他人生命才会被处以死刑。之前笔者在读《虚无的十字架》中,看到抢劫犯由于杀害主人公的女儿被判处死刑之时毫无悔意,特别令人憎恨。我们没有办法去感同身受被害人的内心因为女儿的逝世遭受到何等伤害,但是很显然,对于这么一个凶恶穷极的犯罪分子,死刑都不足以让对方忏悔。甚至还有部分的罪犯,他们即使面临各种刑罚都不会忏悔自己的行为,多年之后再次被放了出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依旧很高。所以此时面对这类不知悔改的犯人,你们觉得此行有必要存在吗?
其次,与其说死刑是一种手段,倒不如它是在震慑所有的犯罪分子!毕竟有些十恶不赦的大坏蛋,只有在生命面临死亡之时才能醒悟,重新去思考生命的意义。确实在当下这个和平的社会,笔者也认可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但是对于那些恶意伤害他人性命的人,他们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去谈所谓的人权,这不是用宽恕跟原谅就能挽回受害者的生命。
如果废除了死刑,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他们根本不知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无法真正从内心忏悔。甚至会藐视司法,认为自己只是被关押,要不了多久又是一条好汉。所以笔者认为此行有存在的必要,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讲,他们也并不是想通过死刑去报复,而是让死者安息。
法律解析:
中国死刑适用标准:其一,将“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更加严格和规范了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其二,删除了79刑法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限制了死刑;其三,“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至少从立法设置上改变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的实际,这又从核准程序上限制了死刑。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