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诉讼中比较常见而且容易获得。所以很多案件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当时都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那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该申请书要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开庭审理前如果有证人的话,证人需要在庭外等候。这个是法庭纪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代理律师的,都会在庭前通知证人在庭外等候。当然,如果你没有律师事先也不知道证人需要退出法庭也无妨。在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所以开庭的时候不要以为宣读法庭纪律不重要,其实里面信息量很大的。如果证人没有按照法庭纪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听了庭审,那么证人便不能作证,其证人证言也不具有客观性。
上述是证人开庭前的注意事项,那么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的流程是什么呢?在出庭时,证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庭。然后就是宣读自己的身份信息(叫啥、住哪,啥时候出生,身份证号码等)。等你宣读完自己的身份信息后,法庭就会告知你你的如实陈述你说知道的事实,如果做假证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类似于你在国外电视剧上看到的证人对着圣经发誓一样,当然我们国家不需要发誓)。
接下来就是直奔主题,由证人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由于证人多半是一般的老百姓也是第一次到法庭来,在陈述时未免会有些紧张,东说西说都说不到重点上。这样很难达到作证的效果。作为证人你得明白你要说明啥问题,围绕自己要说明的问题展开,不相干的不要说。如果实在害怕开庭时不知道说啥,可以提前书写一份证人证言。证人陈述之后就是法官以及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进行提问。在面对提问时证人容易激动,会将一些自己未亲身经历的事情经过自己主观臆断说出来,这是不符合证人作证的规则的。在面对提问时,你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就行了,不要去主观推测。
以上就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知情的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人有很多的证明的方式,但是证人应该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负责任,要从客观的角度进行阐述,不能够扩大事实,也不能够编造事件,帮助案件的了结,证人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有完全的责任。
法律主观:
1、证人出庭做正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狂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的证言在证据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必须要出庭作证的,那么有没有特殊的情况可以不用出庭作证就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如下所述。一、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的要求 1、证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证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对于证言可信性的影响,并不影响其为证人的资格,其证言的可信性则要求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由法官综合判断。 2、证人对相关事实亲身感知,并且能够正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二、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书面证言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证人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必须出庭作证,有法律允许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况的时候,可以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或者是视听资料的方式作证。因此证人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时候必须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