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
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2、商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
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3、商车险产品更为丰富。
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
4、商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保险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了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同时,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车险产品费率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
5、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至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6、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
改革实施后,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对于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
扩展资料:
一家中型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问保险公司对车险综合改革是否已经准备好,其实都还没有准备好。但改革不能等,该来的总会来,最重要的是,想办法应对。
对于他们公司而言,车险产品创新并非易事,在提高赔付率的情况下,其将选择降低费用率,来力争承保业务不亏或者少亏。
也有保险公司表示,初期还是要去抢占市场,销售费用投入不会大幅减少,要综合衡量经营效果,比如承保亏损但能获得较大的保费收入,可以用投资收益来弥补亏损。
参考资料:人民网——“保险+大数据”车险费改怎么玩?
根据最新规定,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费翻倍。
拓展资料:
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7〕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费率精算报告中全国、各地区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等主要指标预期值均不高于各指标前三年平均值,且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不低于该指标前三年平均值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申请材料中对拟使用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名称编号、费率计算公式和费率调整范围进行简要说明,无需报送详细的费率方案。
三、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产品获批使用后,如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报送申请材料时的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财产保险公司应主动对费率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报送保监会审批,严格防范商业车险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财产保险公司上述车险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时,保险监管部门可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商业车险产品并修改费率方案,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该公司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指标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之间存在差异,即构成指标偏离。是否构成重大偏离,由保险监管部门综合考虑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影响程度、历史经营状况、指标波动幅度等确定。指标偏离超过该指标值前三年平均波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的,原则上认为出现重大偏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7〕18号)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7〕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将在9月19日开始实施。
【拓展资料】一、商业车险费改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次商业车险费改是2015年2月份,第二次商业车险是2017年6月份,第三次商业车险费改是2018年3月份。
二、在2015年之前车险保费差异并不大,频繁出险的车辆与长期不出险的车辆保费都差不多,特别是一些霸王条款,例如高保低赔,无责免赔这样的,所以第一次费改是针对保费计算方式的变革,使得车险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出险频率与保费挂钩,同时取消了一些霸王条款。
三、第二次费改是针对市场乱象进行改革,比如返现赠卡、送礼包、积分兑换、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进行治理,另外二次费改又进一步扩大了车险费率下浮的空间。
四、第三次费改进一步扩大了车险费率下浮的空间,鼓励车主安全驾驶。
所以好习惯有了好人生,不仅平安还省钱。
五、车辆保险费用,是根据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及需要投保的险种等,按照不同险别计算相应的数额,并根据数额要求投保人上交的费用。车辆保险费用的构成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六、车辆保险费率可以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了解,影响车辆保险费的主要因素包括投保人的车辆驾驶记录、投保人的汽车型号、投保人常驾驶的区域范围、投保人是否属于连续受保以及投保人的出险理赔记录是否合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2021车险改革新政策讲了什么?
1、交强险方面:
(1)额度调整:
改革之前,对于在“有责情况下”交强险的赔付是12.2万,目前升级为20万,在“无责情况下”交强险之前的赔付是1.21万,现在是1.99万。
(2)折扣的调整:之前的定义是不管哪个地区最低折扣是30%,目前改革后,最多可打 5折,是 475元,但是也要分地区。
2、商业车险方面:
(1)保障更全了:之前老版本附加的全车盗抢险、玻璃险、涉水险等7个险种,目前都被划分到车损险了,就是买了车损险,买了车损险,玻璃破碎、发动机进水等都能赔,这就不用在找保险公司扯皮了,担心这里不赔,那里不报销;
(2)三者险调整:从之前的5万--500万的基本保额,提升到 1000万,因此撞了豪车,也比较有底气了;
(3)价格下降:附加费用上限从原来的 35%降为 25%,从理论上来说,车主们的车险保费就下降了。
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7〕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