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新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新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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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居住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第八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定义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管理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权利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进而提高公安机关在动态环境下对人口的管理能力,是基层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为此,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现就当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谈几点个人认识:

由于经济发展使城市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许多派出所辖区,街道委员会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成了典型的城乡结合体。作为社区民警,长期走街串户,每天与外来人员接触,多年的社区工作经历,使他们充分感受和认识到了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并大胆进一步的全面了解暂住人员户,确保人口无一漏管和失控。严防在人口管理中发现有网上逃犯或不法分子的存在.进一步夯实片区警务工作,有效的实现了辖区和谐稳定。

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省,市县区及镇和乡村的主要工作。人口管理更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派出所工作基础的基础。“人”是社会治安的参与者,是社会治安管理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口管理又是治安管理的核心,是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于群众,又藏身于群众,必须牢固树立“只有管好人口,才能管好治安”的思想,只要把人控制住,社会治安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人口管理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就是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作为人口管理主力军的公安基层派出所,我们在积极推进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制结构”,在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严密、服务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体系,把户口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实施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共同构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部城市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人口大流动已成为客观的必然的社会现象。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着重从宣传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协同配合、灵通信息、热情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工作措施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提高城市流动人的思

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趋势,大量流动人口的纷纷涌入,在为街道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诸如治安案件增多、计划外生育、非法行医、违章搭建等负面影响,为此,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是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按照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规范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管理工作措施,使流动人口教育管理工作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适应新形势采取新思路,努力开创流动人口工作新局面

城市的发展,外来人员迅速的膨胀,在城市的天空是一个不可勿视的群体,虽然他们在地区的发展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毋庸置疑,抓好流动人口工作对于社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在会议上通过各地的经验表明,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利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方便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城市治安环境,也有利于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综合管理。建设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也担负着重要责任。几年来,党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和部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出租房屋管理、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面,就房屋租赁、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出租房屋管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1,全面了解外来人员的来源与去向.暂住证要全面落实.

2,以防超生游击队,以防赌博,斗欧,吸毒,嫖娼卖淫的存在.

3,私人租赁房屋要申请报审,准租户要与当地派出所及街道居委会及片警等有着良好的信誉沟通.做到有警必报,有传必到.

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成立了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人口计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乡(镇、街道办)、居(村)委会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重点着手社会治安.特别要着手抓城郊治安,在治安,有限的空间居住了众多职业不同,利益不同,阶层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的人,特别是集聚了大批无固定职业的外来流动人员;因此,在城郊:赌博、酗酒、偷盗、吸毒、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极高。严重的破坏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和生命安全。

四,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特点

1,盗窃犯罪占首位。

在外来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抱着发财致富的欲望来到城市,当合法的途径达不到目的后,一部分便起犯罪意念。个别好逸恶劳之徒,感到做临时工又苦又累,收入不高,满足不了他们好吃懒做的欲望,就以盗窃公私财物来满足自己的非分需要;他们利用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的防范薄弱,安全意识差之机,以拾荒、捡破烂、收废品等各种假象为掩护,大肆盗窃公私财物,侵占人民群众利益。

2,抢劫、凶杀、绑架等

案犯大多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外来流动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有的因做生意馈本,心理不平衡,杀人抢劫;有的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泄私愤报复杀人,绑架勒索。

3,“六害”

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犯罪活动,分别团伙性和集团性。在外来流动人员犯罪中,部分犯罪团伙和集团还带有黑社会性质,情节十分恶劣.4,职业性犯,在外来流动人员犯罪案件中,流窜犯、累犯、惯犯等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在内地或其他县(市)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混在务工人员中,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多劳”释放人员,劣性未改,重操旧业,继续违法犯罪。

5,作案高科技和全面化,犯罪分子对每次作案早已做好预谋,并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团伙或集团做案时,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利用现代科技如手机、互联网、电子邮件进行联络,利用伪造假公章、假证件、假证明、假币、假信用卡、假广告信息等进行诈骗活动。

在人口管理机构中,以前,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现象突出。在当今社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艰巨繁锁而又长期的社会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和管理;而实际中,各部门普遍存在外来人员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较少的现状,且财力、物力保障严重不到位;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和配合,认为“管理流动人口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在管理过程中,一些部门只注重收费而没有真正深入到基层进行调查管理,从而造成公安机关“孤军奋战,一家独管”的工作局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对外来人口实施严格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有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只管用人,很少对其进行相应的思想教育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文化低、技能低、素质差,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技能简单的工作。当部分人员受到用人单位和雇主的欺凌和压榨,利益得不到保证后,他们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用合法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往往会采取极端解决方法,甚至走上偷盗、抢劫、行凶报复违法犯罪道路.

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是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教育预防犯罪工作关键环节。应邀各级党、政部门都有一位领导干部分工主抓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每日议事日程之中。由党政领导牵头,社会综治、宣传、公安、劳动和人事保障、工商、计生、城建、乡镇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组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力量、工作三到位;要坚决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级组织管理教育的整体效能。做到建章立制的科学管理,是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方针策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