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的主体是谁,立法解释的主体是谁提出的

qq745048485 2024-11-08 阅读:3

所谓的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正式的法律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

立法解释的主体是谁,立法解释的主体是谁提出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实际上,两院其实有不同标准的文件性质,注明【法释】的一般才能认为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有些两院的解释注明。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分类,从主体上看,可以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后者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作的分类,其第9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将前两者归入规范性司法解释,没有异议,关于批复,有的认为应属于个别性解释(具体解释),但笔者认为,批复虽然起因于个案,但并非仅就案论案,而是从个案中归纳出某些普遍性的原则和规则,并对各级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也应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9页。)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根据主要是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该《决议》只宜看作是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授权,而不宜看作是对包括个别性司法解释在内的广义的司法解释的授权,这一点将在后文论述。这也正是问题的实质所在。正因为1981年《决议》应当看成且只应看成是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授权,所以在我国司法解释通常就是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代名词,“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周道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法律分析:

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扩展资料:

需要法律解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法律解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