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很有意思的,从表面上看好像有点好笑,甚至认为是没有差别的,但是仔细分析,城镇职工不完全是企业职工,但企业职工是属于城镇职工的一个部分,二者的退休待遇其实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和大家来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城镇职工和企业职工有区别。仔细研究,两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从范围来看,城镇职工的范围更大,包括了在城镇工作的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等;相对而言,企业职工的范围相对比较小,就是指在企业工作的人员,比如国有企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外资合资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等,都叫企业职工;从属性来讲,城镇职工包含了企业职工,企业职工是城镇职工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所有制性质来讲,城镇职工分为全民所有单位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职工;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包括民营企业职工,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外资和中外合资单位的职工等。所以概括起来就是,城镇职工包含了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属于城镇职工的一个部分。
第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并包含其他城镇职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大部分地方是从1992年开始,有的地方是从1996年开始。199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确定了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不过从名称上我们可以看出,都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所以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因为这是针对企业职工而设计的保险制度,并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第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比较晚。2015年1月,关于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2015)2号文件,根据该文件精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合计为28%,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其退休的政策,也和企业职工一样,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于原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范围除了企业职工以外,还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养老保险的名称和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退休待遇的差别还是会存在。由于城镇职工包含了企业职工,所以企业职工属于城镇职工的组成部分,所以都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细分缴费群体的属性和性质,退休待遇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虽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都是按照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职工个人都是按照8%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完全相同。但是退休待遇的差别还是存在的,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缴费基数不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高于企业职工,基本上都是按照100%来缴费,而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很多都是按照60%来缴费,这就形成了平均缴费指数工资、个人账户等形成较大的差异,导致企业职工退休时,无论是基础养老金还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会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减少;二是职业年金的差别。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要的按照12%的比例缴纳职业年金,其中个人承担4%,而企业职工没有缴纳职业年金,所以在退休时没有职业年金待遇,这块的差别也是非常巨大的。
综上所述,城镇职工虽然包含了企业职工,但是城镇职工中还包含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以由于缴费的基数、职业年金等因素的影响,城镇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1986年10月开始,国家率先在国营企业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当时他们需要缴纳的叫做“退休养老基金”,职工本人缴纳3%,用人单位缴纳15%。当然也有一些个别地区试点的更早。
那个时代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得很清楚,农村户口是不能进企业当工人的。
1992年国家开始全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包括固定工在内的所有工人,一律参加养老保险。不过固定工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是视同缴费。
1994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到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规范。
2001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我们的养老保险叫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没有提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说法,只是叫做基本养老保险。另外国家又逐步试点和建立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类养老保险制度。
在《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养老保险参保的规定中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职工和企业按照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明确。目前是职工本人承担8%,用人单位承担13~20%。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各地可以将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企业部分,降低至16%。国家开始逐步统一企业负担比例。
所以,从整个历史渊源上讲,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我们现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什么不同。
如果说退休待遇的话,可能参加工作较早的人员,缴费时间长,退休待遇高。
城镇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最大区别就是人与人的待遇不相同。所有人退休之后的待遇包括养老金和各种保险。
一、其他保险。
这些保险基本上还有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经没有了,不存在了,也没有必要了。
而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也都不让个人缴纳了,全部都是单位缴纳。这是退休职工的一种优于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
以上内容城镇和企业是相同的,在报销比例上,同样的疾病基本上没有差别。
二、养老金
两个人的养老金基本上就没有完全不相同的。无论是城镇职工之间,还是企业职工之间,或者是城镇与企业之间,情况都是这样的。
这是为什么呢?或者说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例如,我们退休教师的养老金,目前,就没有发现哪两个人的养老金是完全相同的。这是因为,他们在职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以及退休时间和退休之前的社平工资都是不尽相同的,而这些就是决定养老金高低的因素。
那么,企业职工和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更加是不能相同的了。
至于是哪家的养老金高,也不能一边倒地认为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即城镇职工的高。
我们都知道,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平时的月工资超过10000元的人多的是,那么,他们的养老金自然而然的要高出很多很多。而目前为止退休的城镇职工在职时,有几个月工资拿到10000元的,基本上没有。同样,企业内部也是各不相同,有高有低,因而,他们退休时的养老金必然会有一定的悬殊。
可以这样说,要想让每一个人的养老金都相同,那是绝对办不到的!
结语:
城镇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待遇,最大的区别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养老金是完全不相同的。
楼主您好,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有什么区别?首先,城镇职工,那么如果参加的是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的也是职工养老保险,那么在退休待遇上是没有区别的,因为他们参保的都是同一种养老保险。最终的待遇计算是根据你参保养老保险的一个性质来决定的,如果说参保的都是职工养老保险,那么最终要根据自身的一个条件,也就是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这几个重要条件来最终计算你的养老金待遇,当然在计算方式上是完全一致的。
如果说你参保的,一种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另外一种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差距就是比较大的,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她获得的退休金待遇,要远远低于职工养老金的一个待遇。所以说,他们二者之间肯定是有一个较大的差距的。
如果说是同样的一种养老保险,参保的都是一样的,那么年限也是一样的,并且退休的年限也是一模一样的,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两个人获得的退休金待遇是一模一样的,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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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退休待遇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有所不同。
一、城镇职工包括:机关事业职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职工。
1、机关事业职工退休待遇
①、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按照退休前基本工资为基数的基础退休金。
②、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之间退休的职工。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目前多数采用①发放。
2、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3、灵活就业职工待遇
灵活就业职工,社保都是自己缴费,在职时所缴纳社保全额,60%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40%进入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政府补贴。
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题主提出的问题应该是误解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概念,在此,我们首先要弄明白城镇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含义。
城镇职工,通常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企业职工,是指在企业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很明显,城镇职工中就包含了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只是城镇职工中的一部分。题主把城镇职工与企业职工比,是想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跟企业职工比吗?
如果是的话,2014年10月前根本不用比,退休政策就不一样,机关事业按工龄计发退休待遇,企业按缴费年限计发退休待遇,区别还是很大的。2014年10月后,退休政策和企业并轨,政策上已没有区别,但机关事业2014年10月前的工龄视同,尽管计发办法一样,但机关事业平均养老金明显高于企业。可这好象也不是题主的意思。
那么题主是想拿企业职工跟企业职工比?这更应该不是题主的本意。我理解,题主是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概念有了误解,理解偏了。
我们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大块儿构成。其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早启动时是在国有企业开始的,他覆盖的范围就是国有企业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城乡居民,所以早期的养老保险就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养老保险已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只是覆盖国有企业职工了,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都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对象,所以就改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更合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本就是一回事。
既然是一回事,那么题主关心的"城镇职工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在政策上肯定是没有区别的。
城镇职工和企业职工在社保这个范畴其实属于同一类人群,城镇职工分为国企企业职工,机关事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等,总之城镇职工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只要是职工的都包含再城镇职工的范畴内。
而说起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确实是有所差异的,一般来说国企,央企,机关事业职工的平均基本养老金待遇是略高于民营企业职工的,为什么说是平均高于,我们在下面会详细给大家说。
一,缴费基数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国企央企或者机关事业单位都比较合法化,所以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都是按照足额的基数去申报的,也就是说工资是多少,就以工资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而民营企业多注重自己企业的运作成本,比如工资是8000元,民营企业会按照最低的基数3000多为职工缴纳社保,而缴费基数又是影响基本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缴费基数得差异就会导致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得局面是:国企,央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的多,私营企业职工领取的少,这种民营企业一般多为小型公司,上市公司的正式职工则会和其他城镇职工一样,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同。
二,社保缴费年限的差异一些小型微利企业会在员工入职时不交纳社保,或者过个一年半载再给袁弘交社保,这属于微小型企业的不合规做法,而正规企业都是员工入职就为其缴纳社保,这样以来就会导致没有及时参保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变少,而累计的缴费年限也是影响基本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累计年限较少的职工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少。
除此以外,无其他区别了,因为目前我们的养老金已经并轨了,计算方式统一,无论是哪一种职工,只适用于一套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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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包含新农保),简称职保和居保。
您所提到的城镇职工与企业职工所缴纳的险种都是职保,待遇是一样的,如果缴纳居保,待遇比职保低很多。
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待遇的高低,由缴纳基数,缴费年限和社平工资等因素决定,简单来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企业职工参保缴交的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的就是城镇职工的养老退休待遇,因此,二者的退休待遇并无区别。
哪些人可以参保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呢?企业职工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之一,事实上,有很多人都可以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保叔所在城市厦门为例:
通过上述条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众多参保对象之一,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失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群体都能参加缴交。
如何才能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影响养老金金额的因素特别多,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因素挂钩,同时也与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
但其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因素是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也就是参保人员缴费水平越高的,缴费年限越长的,退休时享受的养老待遇也就越高,今后的养老金调整也是越高。
保叔有话说5月1日开始,各地市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规定,纷纷调整社保的费基费率,众多利好政策,企业受益的同时,国家也是明确保证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有几个概念大家要搞清楚,那就是居民退休、城镇职工退休、企业职工退休。一般说来概念范围由三者大到小,但实际上居民退休一般指自由职业者,就是自己买社保的,城镇职工退休一般指私企或者说非公企业,企业职工退休一般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改革后的事业单位),某些事业单位、公务员不在此列。明确了三者的概念,再根据不同的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就可以得出退休金具体数额了。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领取: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实施:
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表示,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存在养老资产总量不足,难以适应老龄化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即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逐渐提高,从2011年的31.65%上升至2019年37.7%,上升了大约6个百分点。”朱俊生表示,明确账户制积累模式,有利于短期储蓄向长期养老资产转化,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告诉记者,个人养老金将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也就是说,缴费部分有可能会免税,如果额度太高会减少税收收入。
满足人民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
“这次出台的政策有一个很大的突破,覆盖了更多金融行业,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要。”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过去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只限于保险业开展,如今个人可以在个人账户内进行多样化配置,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
据郑秉文介绍,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退休人员的主要退休收入来源。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约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6%。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发展不足,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财富储备需求。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开云也指出,这次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几个方面做了推动。一是明确了税收优惠方向;二是投资范围与以前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比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都在基金运营投资范围之内;三是规范化。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制度规范,包括养老金领取、投资管理、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
《意见》提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对此,张开云建议可先从人均收入较高、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规模较大的城市试行。郑秉文也认为,一线城市等发达地区的劳动者在风险意识、金融意识、投资意识、增值保值意识,以及消费能力和水平上要好于三四线城市,国家可考虑在这些地区先行先试。
一、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发生的保险活动,都适用保险法。
2、人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订立保险合同,都适用社会保险法。
3、内容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扩展资料:
1、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注意的事项
(1)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6)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7)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达到归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缴费计算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自己缴费,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明确缴费年限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三)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四)建立转移接续机制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建立职业年金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后,延续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正式并轨。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2014年2月21日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发[2014]8号),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对各项资金的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该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筹方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有严格的限定,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生活服务设施范围,即超出这个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五)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点的概述
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制度政策内容如下: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统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五、我国“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要点的概述
(一)“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的内涵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吸收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这两种模式的优点,消除其不利因素,不少国家和社会改革过程中采取了这种模式。其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分成两个部分,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
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采取基金积累制,满足将来开支的需要。但是,该模式也存在缺点:既受到利率、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经济因素影响,又受到人口因素变动的影响,收支平衡模型复杂。而且如果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严格执行分账管理,当社会统筹基金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需求时,就很有可能动用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将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帐”,仅仅是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待遇计发的办法,该模式实际上又成了现收现付制。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都是采取该模式。
(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应用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其具体内容如下面表一所示。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另一方面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个人缴费工资的8%,另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保险费的30%。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个人缴费工资的2%,另一方面来源于工作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个人每年缴费的280元,第二方面来源于省级财政补贴,第三方面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和国家财政补贴合计550元;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来源,其账户金额为0,个人不能使用医保卡进行个人账户付款。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余额个人不能依法继承,但是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子女可以依法继承。
表一“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险中应用情况
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资金余额=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70%+国家财政补贴子女不能继承该账户余额资金余额=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的8%)+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30%子女可以继承该账户余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资金余额=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70%子女不能继承该账户余额资金余额=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的2%)+工作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30%子女可以继承该账户余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资金余额=个人(个人年缴费280元)+省级财政补贴+国家财政补贴(省级和国家财政补贴合计550元子女不能继承该账户余额资金余额=0不能使用医保卡进行个人账户付款六、结束语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必须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部分,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等级最高、层次最多、内容最为复杂,同时其资金筹集模式理念最为先进、理解也最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