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法律制度研究?问责法律制度研究报告

qq745048485 2024-11-09 阅读:4

公安机关追责问责制度为:第四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及苗头,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二)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或者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三)因工作失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中发生严重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问责法律制度研究?问责法律制度研究报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一、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检察干警手中侦查权、批捕、公诉权等法律监督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防患于未然”。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督促干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检察权力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托信息化手段,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网上举报、7962000举报电话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检察机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检察干警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党组一班人要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察,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后,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等重点检察权力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制度,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目标任务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检察干警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检察领域腐败案件。强化涉检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一)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工作事项。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

(三)制定问责文件。在问责文件中,一是要确定问责事项,明确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或事情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规定在问责事项发生后,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如何追究等;三是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实施问责。就是在平(日)常工作、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当发现问责事项后,相关部门依照问责文件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安排确定问责对象,并做到问人与问制同时进行,在事情发生后不仅对人进行问责,还要进行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进行制度的改进,不能白交学费,要研究产生事故的根源,看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制度存在缺陷,是执行不力,还是监督未能到位。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的规定、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问责制度都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一般应建立或修订员工处罚条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六)营造问责文化。在问责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之后,单位领导要带头大力倡导并实施问责制,从而变成为大多数员工共同遵守的制度,必须让全体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进来,让员工感到自己参与了公司管理,从而营造出问责文化。具体做法:可以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让单位领导和大家一起认真地思考和研讨:我们为什么要问责,我们为谁问责,我们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如何达到目的?我们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观念来对待问责?我们的公司应该提倡什么?不提倡什么?……

法律分析: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