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规则

qq745048485 2024-11-10 阅读:4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一票否决权。即使其他14国(4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全部赞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规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国历史上9次行使否决权: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草案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

第五次: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关于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美国提出的有关津巴布韦的制裁提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国对联合国干预叙利亚决议草案行使否决权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国否决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中国对英国等国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下否决票

扩展资料:

实际例子:

2004年,由于美国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在25日进行的表决中未能通过一项谴责以色列暗杀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提案。

英国、德国和罗马尼亚对这项由阿尔及利亚和利比亚联合提交的提案投了弃权票。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内格罗蓬特在表决前发言说,该提案未能明确谴责已被列为恐怖组织的哈马斯对以色列平民犯下的恐怖主义罪行,因而是一项片面的提案。

这里美国行使的就是一种一票否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也就是说,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是指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这种一票否决机制又称为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又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又被称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或者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的否决权,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否决权并不妨碍程序上的运作,故此,就算议案很可能被否决,安理会仍可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当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时,即行使了否决权;但若常任理事国于投票时缺席或投弃权票,则不视为否决。

扩展资料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总部设立在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现在共有193个成员国,其中亚洲39个,非洲54个,东欧及独联体国家28个,西欧23个,拉丁美洲33个,北美、大洋洲16个,包括所有得到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此外还有2个观察员国(梵蒂冈和巴勒斯坦)。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有: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是联合国秘书长,当前由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担任。

联合国共有六种工作语言,分别为英语、法语、俄语、汉语、阿拉伯语和西班牙语。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一票否决权——百度百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百度百科

关于一票否决权,联合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使用的次数,理论上可以使用无限次。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这种一票否决机制又称为一票否决权。

按《联合国宪章》,只有安理会存在“一票否决权”这个东西。

因此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等机构以及他们的下属机构,安理会无权管,自然安理会的一票否决权也没有用。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联合国各机关做事还是得看五流氓主导的安理会的脸色(例如秘书长、新成员国的加入都要安理会批准)。因此五个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其它机构的“一票否决权”,名义上没有,事实上有。还有,美国的行动,联合国的剩下四个“一票否决权”也是管不到的。

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非程序事项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非程序事项决议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均不否决方可通过。

第二,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决议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所不同。联合国大会决议除部分涉联合国自身运行项目外,对会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安理会决议具有强制性,相关国家必须接受并履行。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联合国宪章没有这样规定。《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从联合国成立至今,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直至2012年,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70次否决权:美国使用78次,包括为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行使36次否决权。英国使用32次,其中22次与美国联手。法国使用18次,其中13次是与美、英联手。前苏联/俄国总共使用119次,是实际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九次使用否决权。

中国当前是使用否决权次数最少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