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不正确。人治思维对应的是法治思维;人治与法治相对立,可以利用法制搞人治。
一、法制的定义和特征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建立的政法系统和它们所维护的社会关系。
法制是一种社会调控制体系,基本特征是“以法治国”,个人是否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法制”一般译自“rule by law”,英文的字面含义是“用法律来统治”。
二、法治的定义和特征
法治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具有至上性、正义性、完备性。(高、好、全)
法治是一种社会政治状态,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治”一般译自“rule of law”,英文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
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1、区别
法制经常相对于民主而言;法治一般相对于“人治”而言。“人治”的特征是:⑴个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⑵个人可以随意制定和废除法律。
2、联系
①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制,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基本特征;
②法治是法制的升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参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根本指针: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核心),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1978 113GB
四、法治思维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倾向。
2、基本特征
①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
②讲证据,以事实为根据。
③讲程序,以程序为轨道。
③讲法理,以法理为后盾。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2,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3,是从结构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4,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5,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6,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称为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比如,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