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121条规定,证券法121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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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证券法121条规定,证券法121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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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第三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

第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

第七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八条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

第三章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第十三条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四条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十六条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十七条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债券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第二十条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六章招标规则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八条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三十条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七章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

(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五条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债券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八条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

第八章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债券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债券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债券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债券主要种类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定义的规定。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将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根据本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票又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上市公司的运作及其股票交易活动对广大的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股票上市条件、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信息披露等,专门做出规定,严格加以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除上述条件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其他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后,其股票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即成为上市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 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开放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